官员为何自杀百姓有权知晓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媒体接连曝出官员自杀事件,7月7日上午广东河源法院院长钟俊斌卧轨自杀,身首异处。8日,52岁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局长张柏成从单位办公楼跳下,当场身亡。9日,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坠楼身亡。
据《中国青年报》6月份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共有54名各级官员非正常死亡。从官方公布的信息看,认定因为自杀死亡的超过四成。其中有八人为跳楼自杀,其他的自杀方式有自缢、烧炭、喝农药等。
官员自杀频发到底为什么?老百姓第一感觉就是“出事了”,畏罪自杀。官方则习惯进行笼统解释。的确,我们不能完全用“有罪推定”来看待所有的自杀死亡的官员,这部分人中,也的确有不少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不堪忍受。《人民论坛》杂志曾对全国100多名官员的心理健康进行过调查,发现有80%以上的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和一定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心理疲劳及心理压抑。其中,64.65%的受调查者认为,官员的压力源主要来自“官场潜规则对个人政治前途的压力”。这些都有可能是压垮官员的那根“稻草”。
对于官员自杀不能过分解读,不用过于敏感。首先有关方面要及时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从根本上减少质疑和传言。此外,舆论也应保持理性,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现行政体下官员心理压力的成因与破解之道,而不是那些敏感的推测和盲目的传谣。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所谓“畏罪自杀”的官员的“身后事”。就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例来看,不少官员是在接受调查的当口,或是听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将暴露的风声之时,或是自己的保护伞被查处之日,心理不堪重压选择自杀,一死百了,以死换取家人的安宁和巨额财富,以死来让自己的“上线”安心。
刑诉法有这样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诉讼就会终结,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由于贪官自杀,案件无法继续调查,更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往往就会不了了之。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中国银行益阳市分行原行长朱国勋在益阳市看守所自杀后,益阳市检察院只得撤销了对朱的立案决定书。
官员畏罪自杀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有专家建议构建官员畏罪自杀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即规定官员自杀以后,依法本应进行而尚未进行,已进行而尚未完成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照样继续。在法庭审判阶段,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判决有罪的,可单独适用现有刑罚的罚金,没收财产,追回自杀官员涉及犯罪的财产。除了立法上的完善,也有检察官建议从办案程序方面加强防范,强化涉案官员的认罪服法教育等等。
虽然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不能都与“畏罪自杀”画等号,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职官员的自杀涉及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公众知情权,百姓有权知晓。及时查清原因公布真相既是回应百姓的呼声需求,也是对死者负责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