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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致死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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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9日,一男子逃票翻墙误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的老虎散养区,被老虎撕咬致死。在施救过程中,园方将其中一只老虎击毙。在此,阐释几点看法。

1。动物园的动物侵权案件,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谓过错推定,即游客若遭动物侵害,首先推定动物园一方存在管理过错,但园方如果证明自己无过错(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必须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会担责]

2。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若遭饲养动物侵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管理过错,都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3。宁波动物园老虎咬死人事件,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园方能证明自己确无管理漏洞,就无需承担责任。微信公众号有律师撰文,认为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有误的。

4。宁波虎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园方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结合媒体报道的防护栏、园墙与铁丝网、防护河以及事后救助等信息而言,我倾向于认定园方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但需针对两种观点作几句阐释:(1)死者家属指出,动物园外墙给了游客逃票翻越的机会,应据此认定园方有管理漏洞。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外墙设计只需具备两点,一是有效阻止世上最凶猛的老虎翻出,二是有效阻止未成年人或其他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轻易翻入。否则,再高的墙,也无法阻止铁了心的逃票游客。(2)另有人认为,死者系湖北恩施来宁波务工人员,月薪3000难以应付动物园的130元票价,应据此认定园方具备一定管理过错。此种观点,不值辩驳。

5。男子系逃票进入宁波动物园,与园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如果依据这一路径认定园方不需担责,则是不成立的。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是两码事。

6。关于动物园动物侵权的过错推定原则,可参考一项判例:2011年,谢叶阳(未成年人)与父母在上海动物园的灵长类动物区游玩时,小谢钻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遭到猴子咬伤右手中指,导致中指更换假肢。园方在该区域立有“禁止跨越栏杆”等警示牌,但栏杆间距为15公分,不能有效阻止瘦小的未成年人穿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与上海一中院的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责任四六开,小谢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己方承担60%;而动物园一方存在管理过错,承担40%侵权责任。

7。诸位还记得2016年7月23日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致1死1伤事件吧?我的基本观点是,八达岭虎案与宁波虎案有较大差异,八达岭动物园一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持该观点者是极少数派,当时曾经广受攻击)野生动物园票价更高,其主要卖点便在于人与动物的更近距离的接触,因此对园方的管理义务要求也应更高。女游客擅自下车遭虎袭击之后,园方的救助措施并非完全无懈可击。如果用数字将八达岭园方的责任予以量化的话,个人预估是二八开的20%。目前,八达岭虎案的侵权案件正在北京延庆区法院审理过程中,且待法院判决吧。

8。关于八达岭虎案,再多说一句:许多人以游客购票入园时签字确认的不下车保证书来主张园方免责,这是一种不谙基本法律逻辑的错误观点。任何人无资格处分自己的生命。《合同法》第53条也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9。最后,一码归一码。我虽倾向于主张宁波动物园无责任,但无论如何,人遭虎咬死都是一场悲剧,尤其在这大过年的万家团圆时刻。一些媒体的官方微博都在转发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时的恐怖视频,十分不当,是违背新闻伦理底线的行为。朋友圈等自媒体的转发,也不恰当,兔死尚且狐悲。另外,讨论公共事件,不应动辄就滥用“圣母婊”等涉嫌诛心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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