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退休检察官对于欢故意伤害案的看法

新浪综合
这几天的网络被《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标题的通讯刷屏了。这个发生在山东冠县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舆论狂潮。看完通讯本想说几句,但因为始终没有判决书文本,不知事实是否如报道所述。今天早起,终于看到“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此案的判决书。看完25页判决书,对照媒体和网络的汹涌舆论,觉得有些话还是说出来的好,不管是否有人喜欢。

对照判决书内容,《南方周末》的通讯还是基本反映了事实的,但是“刺死辱母者”的标题明确地表示了作者和报社的意图,也成为了迅速点燃网络舆论的导火索。于欢持刀捅刺,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这个事实无人否认。持刀捅刺的前因是被捅刺者聚众讨债,侮辱于欢和他的母亲,这也形成共识。关键是,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采纳了聊城市检察院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意见,并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在先,于欢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从轻判处无期徒刑。我个人认为判决没有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当时“虽然于欢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害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聊城中院据此认为于欢的持刀捅刺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我以为是正确的。

2013年,沈阳夏俊峰杀人案被执行死刑时曾经引发网络舆论热烈讨论。讨论的中心是夏俊峰持刀捅刺,杀死2人,重伤1人,是否与此前的城管执法瑕疵有关,是否是正当防卫。2013年浙江温岭连恩青杀医案,去年广州退休医生陈仲伟被杀案,有媒体翻出此前这两位医生的医疗记录,误导公众是医疗失误导致杀人。去年2月和今年2月,北京法官马彩云和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先后被杀,也有媒体和网络舆论指认,两位法官审理离婚案不公。我以为,这种刻意为恶性暴力犯罪分子辩护,千方百计地找出理由鼓励、纵容犯罪,煽动仇富、仇官、仇警、仇医等情绪,挑动社会对立的趋势很恶劣。法治社会的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依法惩治犯罪。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即便有执法瑕疵、医疗失误、审判不公,那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渠道,以法律的方式去解决,绝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于欢故意伤害案亦如是。《南方周末》的通讯里都已经说到了,对于欢和其母亲放高利贷和讨债的涉及“黑恶势力团伙”,公安机关已在查处中。在法治社会中,犯罪由法律惩治,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将会使我们的社会走向崩溃。作为媒体,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应该成为鼓励犯罪的急先锋。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几位法律界朋友对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讨论很有启发。普通百姓出于义愤同情于欢情有可原,但法律人和媒体人出于利益,欲借舆论挟持法律,就不够光明正大了。于欢故意伤害案尚在二审中,律师和媒体就大张旗鼓发动舆论攻势,把本该在法庭上的发言统统搬到了媒体和网络上,对二审法院造成巨大压力。一旦自己的诉求被法院否决,不是努力地去补充证据,说服二审法院,而求助于媒体、网络,借舆论的“盘外招”绑架法院,已成为不少律师屡试不爽的“绝招”。有的媒体出于曝光率、点击率、影响力的考虑,不顾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故意炒作这些尚在审判中的案件,对公正司法造成了干扰。不说别的,“刺死辱母者”这个标题就绝对具有巨大的煽动力。这种从利益出发借舆论挟持法律的做法必须予以制止。

最后我还想说,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容易导致公众无法及时了解事实真相,被舆论裹挟和操纵。到今天为止,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聊城中院并未发布关于此案的任何官方消息,起诉此案的聊城市检察院和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也未发布消息,于是公众只好从《南方周末》和微博、微信上了解情况。多年前,我曾旁听过一个著名刑事案件开庭。闭庭后,因为有要求,法官、检察官一言不发离开了,只有律师对着记者侃侃而谈。当时我只有摇头:这样仅根据律师说法写出来的报道能真实客观全面么?如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都有了微博、微信账号,但里面公众真正需要的内容有几多呢?当真正需要你们站出来说话的时候你们又到哪里去了呢?如果公众因此被误导,你们是要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