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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辱骂学生被原谅 媒体:法律责任该追也得追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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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热线》全媒体记者7月15日了解到,目前被辱骂初一女生的家长已原谅当事班主任,认为班主任受到的惩罚已足够,家长表示准备带孩子出去散散心,回归平静生活,尽快扭转孩子情绪。商州区委区政府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正在进行当中,同时,由商州区妇联主席负责的,对女孩心理疏导的工作已经准备就绪,相关专业人员也已准备到位,可以根据家长和孩子意愿随时展开。 

学校绝非法外之地,王某公然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师德,违背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甚至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据报道,半年前转入陕西商丹高新学校的13岁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绩差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甚至让学生呼应其侮辱行为,她在20天内录下一百多条遭受辱骂的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14日上午,商州区政府官网通报,经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为婷婷提供转班或转校。据陕西都市快报报道,14日中午,商洛市商州区相关领导带领该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承认错误,并进行了道歉。14日晚上,处理结果公布,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处理,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老师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是个案

应该说,商州区相关部门对王某的处罚,来得很迅速,也积极回应了社会上的关切。但这不等于此事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留给我们的反思还很多;其二,在未成年人保护路上,该追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少。

事实上,老师在批评学生过程中,嘲弄、辱骂学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早就不只是个案。今年5月29日,广州中大附属雅宝学校高二(四)班学生丁某乐从学校教学楼4楼坠下,有消息称丁某乐坠楼前曾遭遇班主任龚某亮语言暴力,被骂“你这个败类”“有多远你滚多远”“我跟你爸妈打电话,你爸妈都不想要你”等,丁某乐来到走廊栏杆处独处了很久,对前来劝解的同学说自己想静一静。不久,她就从四楼跳下。

学校是培养各类人才,也是塑造健全学生人格的地方。老师是教书育人的园丁,像家长一样,系学生首要的人生导师,而学生也应该百花齐放,不可能人人学习成绩一样优秀,这些都是学校和老师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在课堂上公然侮辱学生人格,甚至发动全班学生进行嘲弄,这不仅远远背离了一个中学老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明显违背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

近年来,诸如“校园暴力”“性侵犯”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全社会都在呼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学校、老师作为除家长外与未成年人接触最为密切的群体,无论是基于自身职业的要求,还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都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任,而不是冲在了“羞辱”“伤害”的一线。但从该案来看,有些教育者并没守住底线。

除行政处罚外,该追究法律责任也得追

法治社会,“法”是道德外评判很多事情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学校绝非法外之地,王某公然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师德,违背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甚至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与此相对应,老师的行为如果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除了依照师德规范和校纪校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一般理解,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言语或者其他方法的攻击和侮辱。相比于在大街上辱骂他人,在教室中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对未成年人进行辱骂,对被侮辱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内心伤害可能更为严重,同时也会给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为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留下隐患。也许有人认为,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追究法律责任。但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显然不必在发生了诸如未成年人跳楼自杀等惨剧后才能介入。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全面的、事前的、预防性的,决不能在已经出现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时,才想起来亡羊补牢。在课堂上,长期辱骂、孤立学生,这是“爱学生”还是害学生不言自明。奇怪的是,从媒体采访来看,面对此事,该校工作人员居然摆出一副“出发点是好的”不以为然的态度,这就更可怕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果学校失守,将从何谈起!所以,用法律来庇护学生权益,也更加有必要。

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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