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红衣女子跳舞坠亡 这一谜团待解

知讯
5月6日海南三亚,41岁的史某某身穿一身红色长裙,在某小区25楼阳台外跳舞后坠亡,事件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时至5月9日上午9点,史某某遗体已经在三亚仙逸园殡仪馆火化,骨灰也被其父母领走,但根据三亚市公安局的消息,史某某一案并未有新进展。
房间内留有遗书,而现场目击者的视频中又有一名戴口罩的男子,疑似拿着手机在拍摄视频,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一时间尚无定论,案件仍在调查中。
自杀案件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形:
一、主动自杀
个体在复杂的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性命的危险行为,即是自杀。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刑责任。
二、相约自杀
指不同人相互进行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并非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自愿的主观行为,所以在相约自杀过程中,如存在自杀未遂的行为人,一般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受行为人委托而将对方杀害的相约自杀,那么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若行为人完成了委托后自杀未遂,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三、致人自杀
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了他人自杀的结果发生,这种称为致人自杀。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此前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或者说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如果行为人此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引起了被害人自杀,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关罪责认定并进行处罚。
四、逼迫或者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存在故意行为,给自杀者施加压力,使其产生自杀意图,并提供相应自杀环境,此时自杀者虽然是自己结束了生命,但行为人的逼迫、诱骗等行为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五、教唆、帮助他们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在他人没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导致他人产生了自杀意图,并最终自杀身亡。帮助他人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欲望,行为人提供了自杀工具或是其他帮助,导致了他人身亡。
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都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从主观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考量,如果涉及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则需另外讨论。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命不息,生活不止,自杀不可取,犯罪需谨慎。
来源:常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