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这名官员充当保护伞 收了8瓶茅台酒和2条烟
新浪新闻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俞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起诉书,披露了原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黄石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的俞某某玩忽职守、受贿的相关细节。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3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原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黄石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巷**号**号楼**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
2016年至2017年间,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原村委会主任林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矿区从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俞某某在担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黄石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期间,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巡查、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录入省、市国土资源监管平台以及“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系统”;同时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监察大队查处重大、复杂(跨区域、涉刑)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被告人俞某某在明知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接受李某甲请吃,并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先后两次收受李某乙送的8瓶茅台牌白酒和2条冬虫夏草牌香烟(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480元),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仅采取现场口头制止、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向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报告等措施,而未将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矿信息录入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管平台以及“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信息系统”,亦未对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充当保护伞,放纵了林某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直至2018年8月林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等恶势力犯罪被查获。经鉴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村**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113652.36元。
2020年8月20日,莆田市荔城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国土资源所抓获被告人俞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代为折价退出人民币11480元。
(二)受贿
1。2017年间的一天,被告人俞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的家楼下,收受**镇**村村民吴某某为请求其在建房审批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8年间的一天,被告人俞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的家中,收受**镇**村村民程某某为感谢其在建房审批方面给予关照而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代为退出上述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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