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曝光!滨州一KTV从事有偿陪侍、组织卖淫被查

新浪新闻

关注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住山东省滨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博兴县尊皇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又名露露,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捕前暂住博兴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3月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

1.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在博兴县尊皇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皇盛世KTV)担任经理负责尊皇盛世KTV日常经营期间,通过被告人崔某某介绍在尊皇盛世KTV内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人员向他人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1日晚,在尊皇盛世KTV消费的郭某远向被告人高某提出让其介绍卖淫女进行嫖娼,被告人高某联系客户经理被告人崔某某给其介绍卖淫女,后在卖淫过程中卖淫女与郭某远发生矛盾,被告人高某安排被告人崔某某进行调解处理。

(2)2020年6月,尊皇盛世KTV顾客韩某向被告人高某提出让其介绍卖淫女进行嫖娼,被告人高某给其微信推荐好友“高冷女神”(真实姓名邹某莲)。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高某误将KTV店内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赵某银认作邹某莲,安排被告人崔某某联系韩某称高某给其介绍的女孩在KTV上班,让其过去。被告人崔某某安排赵某银给韩某提供陪酒服务,韩某告知崔某某被告人高某给其介绍的并非赵某银,而是邹某莲,后赵某银于当日向韩某提供卖淫。同年7月4日晚,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崔某某确认邹某莲到尊皇盛世KTV上班后,安排被告人崔某某再次联系韩某告知其邹某莲已到店内上班,让其过去。后韩某与朋友张某铖到尊皇盛世KTV消费,7月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介绍邹某莲、蔡某蓝向韩某、张某铖提供卖淫服务。

二、非法经营罪2017年底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经营尊皇盛世KTV期间,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负责尊皇盛世KTV管理的被告人高某等人购进中华、玉溪、苏烟等品牌卷烟,加价进行零售,其中2020年4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销售数额为5333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崔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崔某某系从事文化娱乐业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介绍他人卖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介绍多人卖淫、介绍他人多次卖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具结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对介绍卖淫罪虽然表示认罪,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非法经营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郭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扣押于博兴县公安局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生财有道,莫要违法!

扩散提醒!

◆本文来源:掌上滨州综合裁判文书网、滨州早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