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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名“运毒”服刑10年:出狱5年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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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犯下运输毒品罪获刑15年,期间经5次减刑,服刑近10年出狱;出狱5年至今,没有任何机关发现这个错误,直至36岁的湖南人周柏林接到驻村民警“你有贩毒案底”的电话。

周柏林是湖南省安仁县牌楼乡月池村人。11月9日,周柏林向记者介绍,今年9月15日,他接到驻村民警电话称其“有贩毒案底”, 这才发现早在15年前

自己被他人冒名运输毒品,经云南省保山市中院判决犯运输毒品罪,获刑15年,经5次减刑于2015年出狱。事后,他前往保山市检察院、保山市中院申诉。

11月9日,云南省保山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经查周柏林确系被他人冒用姓名实施违法犯罪,已向保山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保山市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对于周柏林的申诉按相关规定正在办理。

打工期间被警方告知有“贩毒案底”

周柏林介绍,今年9月15日,正在广东打工的他突然接到驻村民警的电话,称他有“贩毒案底”,系二级管控人员,按要求须对其做重点人员调查。听到这个消息的周柏林一头雾水,大惊失色:“我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怎么会有案底呢,何况还是贩毒大罪?”

9月19日,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周柏林向单位请假驾车回到老家,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

9月21日,湖南安仁县公安局牌楼派出所给周柏林出具的《周柏林在控情况说明》显示:周柏林因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号判决书,投送至保山监狱,刑期15年,于2020年推送到牌楼派出所列为二级管控人员。

同日,牌楼乡月池村委会出具证明称,村民周柏林这些年一直在广东省找工,年年春节都回了老家,情况属实,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为何自己的身份会被人冒用?周柏林回忆,2005年他在广东中山市打工时,遗失过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1月19日,他回到安仁县公安局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同年还在安仁县考取了驾照。2016年,他还在安仁县公安局办理过港澳通行证。

周柏林介绍,自2007年起,他便前往广东深圳打工。2008年2月,他入职广东珠海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这十几年来,他的工作和生活,在身份信息方面没有遇到过任何异常,“直到今年9月才得知身份证被人冒用做了违法的事。”

冒名者经5次减刑坐牢10年早已出狱

周柏林称,他随后在网上找到了一份涉及自己“毒贩案底”的法律文书,这才得知冒名者早在2015年就因减刑刑满释放。

2015年6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云南保山市中院的减刑裁定书:2015年4月27日,保山市中院作出(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640号刑事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柏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保山市中院认为,罪犯周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对罪犯周柏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上述裁定书还提到,保山市中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柏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9月20日、2008年12月30日、2010年2月24日、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冒名者经过5次减刑,实际服刑时长不满10年。

保山市检察院:确被他人冒名犯罪已发检察建议

在掌握初步情况后,今后9月22日,周柏林从老家湖南安仁县驾车回到珠海,当晚即和老婆阳女士坐飞机赶往云南省保山市。

9月23日上午,夫妻俩到保山市检察院申诉,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做了笔录并将其收集的证明材料一一复印。

周柏林说,他在检察院内部系统里看了冒名者的照片,与他的身份证照片样貌相去甚远,他对众多司法机关在长达15年间均未发现这个错误,感到不可理解。

9月23日下午,夫妻俩来到保山市中院,工作人员做了笔录和复印相关证明文件后,让他们回家等通知。

11月1日,周柏林收到保山市检察院发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保山市检察院审查查明,保山市中院(2005)保中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罪犯周柏林真实身份另为他人,申诉人周柏林确实是被他人冒用姓名实施违法犯罪。

保山市检察院还提到,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已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对申诉人周柏林被他人冒用姓名实施犯罪的事实予以更正。

“这个案子我们已经受理,具体办理情况需要询问承办人。”11月9日,保山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案件正在办理,具体情况介绍暂时无法提供。

“这是否属于冤假错案?是否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记者追问。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会在更正申诉人周柏林被他人冒用姓名实施犯罪的事实,查明冒用周柏林姓名服刑犯的真实身份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保山市中院曾发文称冒名犯罪系错案

11月9日,保山市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针对周柏林的申诉,他们正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记者“为何在审判期间未发现错误”“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方式纠正对周柏林的错误判决”等提问,对方未回应,匆匆挂断电话。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10月22日,保山市中院曾在法院官网上发布文章《以案例谈如何避免冒名犯罪的发生》。

文章开头提到,近几年来,保山市中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并纠正了几起被告人冒名犯罪案件,还列举了4个冒名犯罪案例。文章总结了冒名犯罪的5个特征,其中包括:冒名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冒用人多集中在家庭近亲属之间和遗失身份证件的人。

文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冒名犯罪不断涌现的原因。从被告人角度看,冒名犯罪可能获得从轻处罚机会,也能避免自己的人生留下犯罪记录;从办案机关角度来看,侦查人员轻信口供,轻调查研究,闲麻烦,对被告人身份信息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取证,怠于全面收集证据等;从制度设计角度看,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冒名犯罪惩罚机制。

文章特别指出,“被告人冒名犯罪导致案件成为错案,致使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在二审阶段发回重审,或在生效后启动再审,必须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按此观点,文章首先把冒名犯罪定性为错案,其次对于生效判决,需要启动再审程序。

11月10日下午1时许,上游新闻记者再次点击上述文章链接,当天上午能正常打开的文章已无法点看,页画提示为“浏览器不能连接到服务器”。

受害人可向冒名者和司法机关主张侵权责任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从现有案情分析,假“周柏林”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司法机关可考虑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柏林称,自己有“贩毒案底”,被冒名服刑10年这件事,几个月来一直折磨着他,他本人和家人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为挽回个人声誉和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他被迫向公司请假,在打工地广东、湖南老家、云南保山三地来回奔波,在工作、生活、精神、经济等方面都受到很大影响。

作为受害者,周柏林有哪些救济渠道呢?刘凯称,如果有证据证明冒名服刑系司法机关审查不严,或在审查中存在其他问题,受害人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赔礼道歉。

对于实施冒名者,受害人可以侵害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向冒名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针对假“周柏林”10年间持续5次减刑是否违法的疑问,刘凯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不是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减刑次数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不能从减刑次数来判断是否违法。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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