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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起诉腾讯72首歌曲侵权,获赔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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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于1月15日刊发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公众提供涉案72首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首2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每首1万元。

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音箱销售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后果、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按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本案所涉侵权录音制品共计72首歌曲,故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32000元,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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