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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正厅级贪官敛财500多万,升档量刑被判12年,行贿官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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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书记,鄂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的涂维发,因受贿189万余元、对33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9年10月17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涂维发,1954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1985年初起任京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纪委常委,京山县新市镇党委书记,京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等职。

2001年9月至案发,他任鄂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鄂州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市总工会主席,鄂州市委副书记,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鄂州市位于湖北省东部,长江中游南岸,资源丰富,物产富饶,素有“鄂东聚宝盆”的美称。该市为湖北省第一批改革开放试验区,湖素有“百湖之市”、“鱼米之乡”等称号。

2014年6月27日,根据湖北省委巡视组发现的有关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湖北省纪委对涂维发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年9月25日,涂维发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27日,鄂州市召开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会议通报了《省纪委关于给予涂维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对涉涂维发案件有关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意见,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吸取教训、以案为鉴,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此后,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维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涂维发在担任鄂州市鄂城区委书记,鄂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182.4万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5.66万元的购物卡,折合共计189.67838万元。

此外,被告人涂维发的家庭总财产为322万多元,家庭总支出为1241万多元,该两项之和为1564万多元;涂维发受贿所得折合189万多元,涂维发家庭能够说明来源的其他收入数额为1036万元,该两项之和为1226万元,其对差额338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黄石市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涂维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折合189.67万多元;涂维发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338.35万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故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涂维发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涂维发的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具有为多名行贿人员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升档量刑。涂维发的亲属主动向纪检机关退赃,量刑时酌情考虑。

2018年12月3日,黄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涂维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涂维发受贿所得人民币189万多元、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338万多元及孳息,上缴国库。涂维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9年10月17日,湖北省高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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