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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2名女孩下迷药被判5年 其中一受害者系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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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一男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两名女孩,分别将其带到北京的餐厅吃饭,趁女孩不备,将网购的迷药放入女孩水杯中。其中一女孩尚未成年,后男子将该女孩带到租房内,两次与女孩发生性关系。2021年2月2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看到,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男子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据法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男子李明(化名)与16岁的小芳(化名)系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的网友。2019年7月30日,李明将小芳带到一饭店吃饭,其间趁其不备将实现网购的迷药放到小芳水杯中,后见小芳喝水后头晕、身体不适,遂将小芳带到租房内,趁小芳无力反抗之机会,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2019年7月26日,李明约了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的21岁女孩孙红(化名),约到西单某商场见面,并将网购的迷药事先放入孙红的饮料中,孙红喝下饮料后出现头晕等不适症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事先预谋,使用药物致使未成年被害女性无法反抗,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据此,法院对李明依法从严惩处。但鉴于李明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北青-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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