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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卖淫!滁州这名老板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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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2月19日消息,来安一按摩店老板自2020年6月1日开始,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牟利1230元

目前,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该老板及其店内2名失足妇女取保候审中,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已正式提起公诉。

普法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在此提醒

滁州的各位经营者们

面对违法犯罪活动

切莫不要知情不报

更不要因一时小利为其提供条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检察网、来安印象

编辑:葛梦云/审核:蔡惠娟

审签:徐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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