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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通报:2人“双开”,广西多名干部被通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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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善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博白县委批准,博白县纪委监委对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善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善国纪法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执法犯法,把执法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赌场所“保护伞”,并收受巨额财物。

黄善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干部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博白县委批准,博白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黄善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林业站站长韦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田林县纪委监委消息: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林业站站长韦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田林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韦波简历韦波,男,布依族,广西西林人,在职大学学历,1984年1月出生,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0月参加工作。2012.10 –2015.08 田林县定安镇林业站工作人员;2015.08 –2016.10 田林县定安镇林业站副站长;2016.10 –2018.01 田林县定安镇林业站站长;2018.01 –2019.07 田林县八桂瑶族乡林业站站长;2019.07 – 田林县潞城瑶族乡林业站站长。

崇左市宁明县通报5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宁明县林业局动物保护站原站长谭铭醉酒驾车问题。2018年3月23日中午,谭铭与其同事在单位饭堂吃饭喝酒。下午15时许,谭铭醉酒后驾驶私家车在县城江滨北路政法委路段肇事,致1人死亡,路边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2018年6月13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判谭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谭铭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8年8月27日,宁明县纪委监委给予谭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宁明县桐棉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赵立波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5月10日上午,赵立波到桐棉镇枯楠村委办公室调解生态公益林纠纷,中午在村里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赵立波在明知自己已喝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从桐棉镇返回县城,途中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宁明县交警部门对赵立波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赵立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2020年12月16日,宁明县纪委给予赵立波党内警告处分。

3、宁明县文化馆馆长黄海恒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7月16日晚20时许,黄海恒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该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且黄海恒属无证驾驶行为。宁明县交警部门对黄海恒处以罚款1800元,扣压报废摩托车,两年内不得申请考驾照的处罚。黄海恒身为公职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2020年9月30日,宁明县监委给予黄海恒政务警告处分。

4、宁明县爱店镇中心小学教师吴志鹏酒后驾车问题。2018年11月17日晚上9点钟左右,吴志鹏饮酒后驾驶汽车,在途经寨安乡板亮村路段时被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宁明县交警部门对吴志鹏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到宁明县交警学习交通法则7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吴志鹏同志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在职教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19年10月30日,宁明县教育局给予吴志鹏党内警告处分。

5、宁明县寨安乡下店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颜宏卫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4月26日16时许,颜宏卫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查,颜宏卫属无证驾驶,且该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宁明县交警部门对颜宏卫处以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颜宏卫同志身为中共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020年12月15日,寨安乡党委给予颜宏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百色纪检监察网、崇左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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