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事发黄山,一男子强行换工,致对方重伤二级!

新浪新闻

关注

来源:祁门县人民法院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日16时,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程某等人在祁门县某地修建高压线塔基。被告人黄某要求被害人程某与其换工,程某表示拒绝。此时,被告人黄某上前欲拿走程某手中的耙子强行换工,而程某抓紧耙子不放。双方争夺时,耙子戳中了被告人黄某的身体,黄某用手朝程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周边工友陆续前来拉架,将两人拉开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用右拳击打程某左侧胸腹部两至三下。10月4日上午,被害人程某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结果为脾脏破裂出血、左侧第十二肋骨骨折,当天上午医生对程某进行手术,将程某脾脏切除。11月5日,程某前往祁门县人民医院复查, 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十、十一、十二肋骨骨折。11月19日,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近亲属代表黄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程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被害人程某对被告人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在该案审理期间,祁门县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黄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黄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 END ———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