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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因琐事不满 辽源一15岁男孩持卡簧刀将他人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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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当庭宣判。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15周岁)因琐事对某学校学生心怀不满,便纠集朋友到某中学附近准备实施殴打行为。

该被告人与其朋友将2名在校学生拽至学校附近空地,双方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1名在校学生左前胸、左后腰、左肋部三处刺伤,被告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一处伤情为重伤二级,两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家长疏忽了对子女的管教,且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警示教育意义:

如果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孩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思想上教育引导,与孩子多一些交流与沟通,教育孩子不以自我为中心,学会对别人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也许就不会发生诸如本案的情况。当悲剧发生后,我们社会不应用处理成年人犯不应该犯的错误的方式那样去对待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

来源:二三里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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