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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4名妇女、灭口3人、抛尸 河北男子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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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河北一男子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4名妇女,并杀死3人抛尸。被告人王某某早在2007年3月即被判死刑,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3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月22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河北省广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1982年9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22日因该案被逮捕。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9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法院核准。在法院复核审理期间,案件事实出现新的证据,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死刑,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法院核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铁锨到河北省广平县一村东地干活时,在村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5岁)挟持至村东南一变压器房南侧,对张某某实施奸淫。王某某罪行败露,遂掐住张某某的颈部,并用张某某的腰带勒张的脖子。张某某因被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王某用铁锨将张某某的尸体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广平县一村庄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3岁),掐住刘某某颈部,将刘某某掐昏后背至路北侧一水垄沟内,对刘某某实施奸淫。王某某唯恐罪行败露,再次扼压刘某某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连跺数脚。刘某某因被扼压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王书金从其打工的砖窑上拿来铁锨,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三)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某从河北省广平县一村东承包地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2岁)相撞。王某某将张某掐昏后抱至路北一麦秸垛旁,对张某实施奸淫。王某某唯恐罪行败露,又扼压张某颈部并朝张胸腹部连跺数脚。张某因被扼压颈部造成窒息死亡。随后,王某某将张某尸体抛入附近的玉米地一枯井内。

(四)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广平县一村东南地,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女)拦住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对贾某实施奸淫。后王某某唯恐罪行败露,又掐住贾某的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呼救,王某某遂逃离现场,杀害未逞。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强奸的妇女灭口,故意非法剥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某某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杀死被强奸的妇女3人、杀害未遂1人,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

王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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