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跟情人到水库游泳溺水死亡!丈夫起诉情人索赔7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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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唐丽(化名)和男同事高强(化名)婚外恋,双方相约外出游玩,高强将唐丽带到一个水库游泳,还花20元买了个轮胎当救生圈。谁知唐丽在水中从救生圈滑落,溺水死亡。之后唐丽的丈夫王飞将高强告上法院,索赔74万余元。2021年4月,法院判高强赔偿唐丽55万余元。
80后女子唐丽是湖南人,在浙江宁海工作。
唐丽和男同事高强产生婚外恋情,双方相约从宁波市奉化区至宁海县游玩。2020年8月30日,高强带领唐丽到其曾去过的宁海县蟹钳口水库游泳。
唐丽不会游泳,高强也知道这事。于是他找了一家轮胎店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轮胎内胎作为救生圈。两人沿着泄洪堤坝步行至水库的岸边,后进入水中游泳。游泳过程中,唐丽坐到轮胎内胎上漂浮在水面,高强则在唐丽附近游泳,并不时推动轮胎内胎,以此助力其在水中漂动。
然而乐极生悲,唐丽不慎从轮胎内胎上滑落而溺水死亡。
唐丽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父母在世。都在湖南老家生活。而事发水库用途为淡水养殖、灌溉、发电、非饮用水的供水。事发后,唐丽的丈夫、女儿、父母等家属将高强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74万余元。
唐丽的丈夫王飞说,妻子和高强远超普通男女同事关系。事发前两人一起游玩一同在外留宿,高强明知唐丽不会游泳,但游玩期间为寻求刺激,仍带她去水库游泳,唐丽在其怂恿下,身着泳衣一同下水,不慎溺水身亡。
王飞认为,高强和唐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婚姻家庭关系;高强为寻求刺激,在禁止游泳的地方怂恿不会游泳的唐丽下水以致其溺水身亡;唐丽之所以下水,系出于对高强的人身信任关系,相信高强有能力并且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强有义务确保不会游泳的唐丽的人身安全。
而水库在事故发生地附近未设置明显的“禁止游泳”警示标牌,水域周围既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也未安排人员值班巡逻劝阻,管理上存在疏忽,具有主观过失。
而高强则称,自己已经离婚,和唐丽是同事,认识唐丽时属离异单身状态,两人在共事过程中,唐丽也说其为离异状态,因两人是同乡,话题比较多,日久生情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前,高强不知道唐丽有家庭,直至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派出所做笔录时,才被警方告知。
事发当天,唐丽提议去涉案水库游泳,而且唐丽并未告知自己不习水性。游泳前,为保证安全,高强专门去汽车维修店买了一个轮胎,并且在游泳时将轮胎交给唐丽一人使用。事发时,唐丽坐在轮胎上,因其行为导致轮胎侧翻而掉进水里。高强见状,立刻游过去拉她,并大声呐喊“救命”。后因高强体力不支,未能成功救助唐丽。
高强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并无救助义务,属于见义勇为。唐丽没有成功被救,高强没有过错。唐丽在游泳过程中自身过错,导致救生圈侧翻,其掉进水里最终溺亡,责任完全在于其本人。
而水库则表示,水库门口设置有禁止游泳等警示标牌,唐丽作为成年人,自己从泄洪道爬上去游泳,水库管理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唐丽和高强相约至宁海县蟹钳口水库游泳时不慎溺水死亡,系客观事实。唐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熟水性,仍主动进入水库游泳,并坐在非专业救生设备的轮胎内胎上戏水,其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故其对造成自身溺水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强明知唐丽不熟水性仍提议并带其至宁海县蟹钳口水库游泳,并购买非专用救生设备的轮胎充作救生圈,高强选择游泳地点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唐丽的危险范围和危险程度,且双方身份关系特殊,其更应负有保护、照顾唐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在游泳过程中,高强对于唐丽坐在轮胎内胎上的戏水行为未加劝阻,反而用手推动轮胎内胎协助其在水中滑行,未尽到保护、照顾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水库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强赔偿唐丽家属各种损失合计557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