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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无监控,贵州10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警方:男孩家属报警当天曾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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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远

贵州天柱县一12岁男孩母亲称,2019年,自己带领当时10岁儿子小林(化名)出去散步时,救助一倒地老人反被讹9万余元。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小林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无过错。小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该案经一二审后,小林一方均败诉。但小林母亲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依然不认可,将申请再审。办案民警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充分证据支撑。

事发无灯夜路无目击证人

王女士家在贵州省天柱县,她向记者回忆了事发当晚的情景。

2019年7月24日晚上,约七八点钟,王女士带着10岁的儿子小林还有邻居的一个小孩外出散步。王女士步行,两个孩子骑自行车。三人来到附近的一条新修公路上。路为东西走向,西高东低,向西有小坡。初始,三人向西行去,行至中途,王女士折返,两个孩子继续骑行,打算到不远处的坡顶返回。

“路上没有路灯,能见度五六米。”为了让孩子(回程)看见,她开了手机的手电筒。突然,王女士听到身后孩子哭喊着叫“妈妈”的声音。她飞奔过去,跑了大概“一个篮球场”的距离,“几十米”。

王女士跑过去,借助手机的灯光看到,一个老婆婆“四脚朝天,躺在地上,头朝东,脸朝向人行道方向,嘴里在吐血水”。王女士轻拍了老人几下,“一点反应也没有。”

“我家小孩也过来说,妈妈你快打120,救救老人哪。”王女士说,她也没有多想,就拨打了120。见到这种情况,一位骑白色电动车的过路男子也停了下来,王女士也让男子帮忙拨打120,说明老人出事的具体地点。看到出事了,陆续有过路的人围了过来。“围观的人说,要打110。”王女士说,她就拨打了110报警,但时怎么和警方说得,她不记得了。

王女士说,事发时,无人在场。等到人围观时,与小林同行的邻居孩子才骑车从坡上下来。她表示,当时她一直关注老人,没有注意孩子和车子的情况,但是看到老人吐血的时候孩子很激动,嘴里不住说,“老人家你不要死,坚持住,我们已经拨打了120。”

要求垫付医疗费被拒

不久,120救护车赶到。救护人员将老人抬到车上。此时,小林对妈妈说,额头很痛,母子两人打算跟着急救车去医院。即将上救护车的时侯,王女士看到到孩子的自行车还倒在地上,“扶了起来,立在原处,车子离老人出事的地方有三四米。”王女士说,她看到围观人群里,有一个认识的人,让其帮忙把车拿回家。

王女士说,她和孩子到医院后,老人被送往抢救,老人家属也随即赶到,她带小林做了检查,发现眉骨轻微骨裂。直到病房里,小林才安稳下来。随后,交警来到医院,“对我小孩做了酒精测试就走了”。

在病房中,王女士问了孩子事情经过。王女士说,孩子否认撞到了老人,老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在他前面摔倒,他急刹车。“急刹车的时侯,后面轮子往上翘,人的重心向前倾斜,头撞到‘龙头’(车把中间位置)去了。”

王女士说,第二天早上,老人家属找到她。“说是我小孩撞倒老人的,他们说,如果不是你们撞的,你们有那么好心来救我老人吗?” 事发第二天,王女士才知道,丈夫得知事情后,让一个朋友赶往医院,先行给老人治疗垫付了2000元,并未告知她。数天后,在交警大队,老人家属让王女士先垫10万块钱给老人治疗,被王女士拒绝。“不是我们撞得,我们也没有这个义务。”王女士说。

孩子笔录:“她就是自己摔得”

据王女士透露,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

2019年8月3日,小林在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的询问笔录中称,当晚骑行中,他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鼻子到脑门的部位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向右倒在地上。爬起来之后叫妈妈。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跑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脚也有血。我便让妈妈拨打了120。”

“她就是自己摔得。”小林的笔录显示,小林“亲眼看见”老婆婆走路过马路,从右向左,突然向后摔倒。其时,小林骑车速度“比较快”,但“不用提前,就能刹下来”。“刹车时(距离老婆婆)大概有四五米距离。”对于自己倒地后,自己以及自行车与老人的距离,小林均回答“不知道”。

杨女士笔录显示,听到儿子呼叫时,“天太黑了,只听到儿子的声音”。经过出事地点时,她“没有”看到有人躺在地上。和110接警员说,“我儿子骑车撞到了,其他的没有什么”。老人的家属“有到现场”,“(和老人家属)到现场没有说过什么,到医院也没有说什么”。

杨女士笔录还显示,当问及小林车子与倒地老人距离时,杨女士说,“没有多远,也就30-40厘米的距离。”不过,杨女士表示,当时她心情急乱,她的真实意思是“3-4米”。

事故认定书:车辆刮撞路边行人

2019年9月11日,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显示,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事故发生。事发地在擎天路1km+100m。事发现场道路东西走向,两侧为农田。道路两侧有人行道,事发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有黄色道路中心双实线。

事发生经过为,小林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行至事发地时,刮撞到路边老人,造成老人、小林受伤以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林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谨慎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林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无过错。小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事故证据有,关于此次事故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文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110接警录音、法医物证鉴定文书等。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发现场地面痕迹两处,一是地面遗留血迹,面积为0.5m×0.2m;二是血迹旁边地面有一条挫划印,长度为15cm。物证为现场有散落物一块,疑是自行车挡泥板,现场进行了提取,封存照相。该事故现场图显示,血迹距离人行道224cm,现场搓擦痕长200cm,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21时28分,绘图时间是24日20时47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处写着,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

现场勘查笔录还显示,民警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120接到医院。事故地点没有证人及见证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一二审法院: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

上述认定书下达后,小林的父亲潘先生并不认可,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有二,一是老人受伤是因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小林不应承担责任;二是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复核结论出炉,维持天柱县交警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审判决书显示,老人于2019年7月24日住院治疗,于当年9月13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1417.84元。小林父亲垫付2000元。老人出院后,天柱县交警大队曾组织双方协调,未果。老人家属将小林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明确。小林父母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该认定书可以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依据。小林父母被判向老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91953.52元。

随后,小林父母提出上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女士:对事故认定书依然不认可

办案民警:有充分证据

该案二审宣判后,王女士依然对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她提出了三点疑问,并表示将申请再审。

一是,交警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与事故现场图关于“搓擦痕”的描述并不一致,分别为15cm和200cm。且材料显示,绘图时间比到达时间早几十分钟。

二是,王女士称,该案一审时,他们夫妇才看到该案卷宗。但是卷宗中遗失了一张现场照片。王女士称,这张照片能表明,车子与老人的距离较远,并未碰撞。此说尚未得到证实。

三是,支撑小林“刮撞”老人的证据不足。王女士称,一审后,她和丈夫曾就认定书问题询问办案民警,一谭姓民警称,小林自行车龙头上有老人血迹。不过王女士反驳称,当时老人口中吐血,血迹也有可能是救护车抬老人时,“滴上去的”。至于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谭姓民警称,不清楚。双方对话有两份录音,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二审时,小林父母向法院提交了这两份录音证据。不过,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记者拨打老人儿子电话,未接通。其曾对媒体表示,“母亲受伤后昏迷了一个多月,苏醒后已不记得为何受伤,后续的治疗费都是由他垫付。至于老人为何受伤,一切以交警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

13日下午,参与办理此案的谭姓民警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报警时,王女士自己说她儿子撞到一个老人”,“出事第二天不认可了”。出事的老人,去年10月份已经过世。他表示,事故认定书有充分证据,“包括报警录音,划痕、自行车碎片。自行车上发现了血迹,进行了鉴定,结果是伤者所留。从现场相片看,车辆与老人家的距离并不远。”他告诉记者,详细细节暂不方便透露。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徐晓阳

此前报道:

10岁男孩自称救倒地老人,交警却认定小孩撞伤老人负全责,现场证据充分

无证人看见老人倒地过程

小潘的妈妈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7月24日晚上七八点左右,她和儿子到家附近新修的公路上散步,事发路段当时尚未安装路灯和监控,是一段下坡路,且天色已很昏暗。当时她走在前面,小潘骑自行车在后面,两人相距几十米。后来,她突然听到儿子大声呼喊“妈妈”。

案发路段

王女士表示,她打开手机手电筒,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了地上,走进一看老人额头上有个包,嘴吐鲜血,她用手轻轻拍了一下老人,老人没有反应。当时小潘就对她说,“妈妈,你快点打120救救老婆婆。”王女士称,她没有多想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红星新闻记者收到了王女士提供的此案的多份案卷材料。记者查阅多份警方的询问笔录了解到,事发时,因天色较黑,没有证人看到老人的受伤过程,包括周先生在内有多位路人,听到小潘的呼叫声后,寻声赶到时,看到老人已倒地昏迷,小潘和王女士在老人旁边,小潘哭着说“婆婆你不要死,120还没有来啊”,期间小潘也捂着头说头疼。

王女士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老人倒地的附近有一辆自行车。救护车赶到后,老人、小潘以及王女士都上了救护车。

王女士表示,到达医院后,老人被单独送医抢救,而她和小潘则在其他科室看小潘头部的伤。小潘的父亲当时不在当地,他得知此事后,叫一个朋友前往医院了解情况,朋友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当晚支付老人医治产生的医药费2千元, “第二天早上,老人家属就说是我小孩撞倒老人的,说‘不是你们撞的,你们有那么好心来救我老人吗?’”

老人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老人出事当天上午还在干农活,身体比较健朗,母亲受伤后昏迷了一个多月,苏醒后已不记得为何受伤,后续的治疗费都是由他垫付。至于老人为何受伤,一切以交警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

小潘坚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2021年5月,小潘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后,因为当时他看到老人受伤受到刺激,且头部受伤疼痛,就一直在哭泣,最初并未向他人说老人是自行摔倒后受伤的。后来在医院病房里,妈妈问他老人是不是被他撞伤的,他才说了当时的情况。

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小潘进行询问的笔录也显示,小潘坚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小潘接受交警询问时称老人系自行摔倒。

上述笔录显示,小潘称,当天晚上他骑着自行车,“我看到前方有个人影在过马路,突然间她就倒在了马路上,我就往左边拐了一下同时急刹车,结果我鼻子到脑门的部位就碰到了自行车的龙头上,同时往右边倒在了地上,我爬起来之后就叫我妈妈,然后我妈妈用手机打着手电过来了,发现摔倒的是个老婆婆,嘴里在吐血,头部也有血,于是我妈妈打120了。”

小潘在接受交警询问坚持表示,当时天色很暗,视距很短,周围并无车辆,他亲眼看到老人系自己突然往后倒下,自行车龙头和老人头的朝向是相反的,他当时骑车比较快,开始刹车时离老人大约四五米的距离。

小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所骑的自行车是爸爸在他满十岁时送给他的生日礼物,十岁生日不久后他就学会骑自行了,中途很少再骑。事发当晚,他呼喊妈妈救老婆婆时,妈妈曾将自行车移动到人行道处。

小潘接受交警询问时坚称没有撞到人。

这个细节小潘和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讲述的并不一致。王女士称,当时救护车到达后,她看见小潘的自行车还倒在地上,她有将自行车扶起但未移动位置。小潘称,自己并没有碰撞过老婆婆,但最后交警认定的是他碰撞了老婆婆,对此事他感到十分委屈,他现在能做的只有好好念书。

交警认定小孩撞伤老人 负全责

根据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案卷材料,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发时间是当晚(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勘查时间是当晚20时30分至20时50分。事发现场的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东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西往天柱县林场方向,南北两侧为农田,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视距良好,路面完好,路面平直,有道路中心线。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还显示,事发现场地面痕迹为地面遗留的血迹面积为0.5m×0.2m,血迹旁边地面有一条挫划印,长度为15cm;物证为现场有散落物一块,疑是自行车挡泥板,现场对其进行了提取并封存照相,关于车体痕迹和人体痕迹等其他信息未记录。

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则显示,血迹距离人行道224cm,现场搓擦痕长200cm,到达事故现场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21时28分,绘图时间是24日20时47分, 签字栏中记录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据王女士提供的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系2019年7月24日20时05分许,事发现场的道路南北两侧为农田,道路两侧有行人通道,事故发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

该《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小潘驾驶无牌自行车,从天柱县林场方向往天柱县小冲方向行驶,刮撞到路边的行人(即老人),造成老人和小潘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小潘的父亲潘某不认可该《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是老人受伤时因为她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的,小潘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他得到的复核结果为,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

法院判小潘父母赔偿老人9万余元

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小潘一方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4月6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潘一家均不认可交警和法院的认定,坚称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错误,老人系自行摔倒,而小潘是出于好心让其母亲拨打求救电话以救助受伤严重的老人,其将申诉。

王女士称,事发地无监控,事发时也无目击证人,她对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书》等有异议,她指出,其中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显示的绘图时间比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还要早几十分钟,而自行车的挫划痕在两处材料中也不一致,呈现出划痕15cm和200cm两个不同的数字。

王女士还指出,交警没有测量自行车与老人的距离,并称事发时自行车车头距离老人有两三米远,如此远的距离是不会撞到人的。

王女士接受交警询问时的笔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女士提供的交警事发后不久询问她的笔录中,交警问她自行车距离伤者有多远时,她回答“没有多远,也就30至40厘米远”。2021年5月,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当时回答的是30分米至40分米远,被询问时状态不佳,没有仔细看笔录内容就签了字。

交警称自行车上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一致

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份她与此案的办案交警谭某对话的录音,其称这份录音是在一审法院下达后,她还是不明白《认定书》中老人系小潘“碰撞”的认定是什么证据支撑的。

录音中王女士便询问谭某该问题,谭某回答称经调查, 从小潘自行车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是一致的;王女士问谭某知不知道自行车上的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谭某称不清楚。

王女士认为,交警的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撑,而是建立在推理和想象中的。王女士分析,自行车上的那滴血可能是老人被抬上救护车时,滴上去的。而小潘则分析为,事发时王女士曾触碰过老人,因此王女士身上沾染了血,在王女士搬自行车时染在了自行车上。

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述两份录音王女士曾在二审审理期间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该《认定书》认定系小潘碰撞老人没有依据。法院认为这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上诉人的目的,不予采纳。

王女士还称,《认定书》上所写“事故发生地旁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等杂物,不便通行”的影像资料支撑,而老人晕倒地在机动车道上,距离人行道2.24米,老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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