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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签下“忠贞协议”,被妻子要求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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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结婚后,妻子发现丈夫出轨,丈夫为了挽回婚姻写下“保证书”,承诺要是再犯愿意“净身出户”。两人最终闹上法庭,这封“保证书”有效吗?5 月 13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女子翟某与男子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9 年 登记结婚。结婚后,翟某发现徐某出轨,徐某为挽救婚姻,在 2019 年写下了保证书。在保证书里,徐某写道,“本人徐某因在婚姻中与第三者发生出轨,我感到非常后悔,整件事情是因为我个人问题因此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这是我第二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这令我懊悔不已!我现在认识到错误,乞求老婆原谅,我保证出轨事件以后不会再犯,如果再犯的话,我自愿把我名下的财产:房屋(注:翟某占房屋 60%,徐某占房屋 40%)我自愿净身出户,不给妻儿造成任何损失、麻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这封保证书里,徐某立下了一系列承诺,包括不与其他女性单独相处、承担家务、手机不设密码、工资卡上交等。在保证书上,徐某在保证人处署名,翟某在监管人处署名,另外还有几个见证人署名。

虽然有了这样一封保证书,但并没有挽回两人的婚姻。据翟某称,在写下保证书后不久,徐某就继续“我行我素”,完全没有做到保证书里承诺的内容。这让翟某到最后“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拿着这封保证书,要求徐某“净身出户”。

这封保证书,有实际作用吗?如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证书就其通篇内容来看,其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款规定,但该规定系倡导性规定,旨在倡导构建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因此,翟某不能据此要求徐某“净身出户”。

但保证书中“房屋(注:翟某占房屋 60%,徐某占房屋 40%)”的表述,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且双方签字署名,系翟某与徐某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房屋进行了约定所有。

据承办法官介绍,保证书虽为夫妻忠诚协议,其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调整。但如其内容却能够反映离婚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遵循夫妻约定财产制处理。

案涉房屋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了分割,协议未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根据婚生子跟随男方生活等实际情况,最终按照男方45%、女方55%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分割。(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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