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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年后,女子被前夫“暴打”并强奸,前夫被判刑上诉称:她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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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殴打她和她家人,起诉离婚成功后,前夫竟将她“暴打”,并实施强奸。近日,该案的刑事裁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发布,被告人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35岁的吉某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这样一个曾殴打他人入狱的人,在2017年和女子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在两年前生下一个女儿,早在2014年两人就同居,然而对于王某来说,噩梦才刚刚开始。

2018年5月,王某突然申请了保护自己人生安全的保护令,原因是“自己和家人被吉某多次殴打”。同年6月底王某起诉离婚,并在调解下离婚成功。

2020年8月5日晚22时许,吉某与其朋友李某驾驶轿车至连云港市连云某宝商场对面联翔宾馆门口,将王某带离,中途换由李某驾驶车辆回吉某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星城小区的住处。途中,吉某多次以扇耳光、拳击腹部等方式殴打王某。到达凤凰星城小区后,被告人吉某强行将王某带回其住处,后殴打王某,并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6日,吉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吉某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吉某提起上诉称:其并未强奸被害人,系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吉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吉某与本案被害人关系复杂,但可以确认其二人已经离婚,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吉某是否违背被害人王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应结合案发前后双方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案发前被害人已经离开吉某,案发当日是吉某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被害人的行踪后,强行将被害人带回家中;其次,在带回家中的途中,吉某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此情节有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再次,被害人在凌晨离开,并在当日上午就报警,其行为符合当时情境下的正常表现。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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