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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杀错人后称“猎枪走火”被判二缓二,死者家属不服申诉,黑龙江高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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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好端端在路上走着,突然中弹身亡。凶手本来是拿枪打别人的,发现杀错人后竟称‘猎枪走火’,最终只被判二缓二。由于凶手有‘关系’,我们一直不敢申诉,直到2019年凶手和‘保护伞’在扫黑除恶中落网,我们才敢出来申诉。”5月14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被害人梁永和的哥哥梁先生称,虽然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未支持他的申诉,但他会坚持下去,“一定要为无辜的弟弟讨个公道。”

(两年来,梁先生一直在为弟弟的案子奔波)

>>男子回家途中无辜中弹,凶手先逃跑后投案

梁先生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今年56岁。“弟弟梁永和比我小两岁,要是还活着,也到了含饴弄孙的年龄。”2021年5月14日下午,提起弟弟无辜遇害的遭遇,梁先生难掩悲痛之情。

“弟弟退伍后被分到了当地一家企业工作,遇害时只有27岁,还没成家,连女朋友也没谈过。”梁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的父母在林场工作,育有五个子女,他排行老三,遇害的弟弟排行老四。“我和四弟关系很好,感情很深。”

梁先生回忆,1995年5月31日,弟弟梁永和没想到祸从天降,在路上行走时会中弹身亡,凶手是林场工作人员李某(1966年生,哈尔滨市宾县人)。

“我们与李某虽然在一个林场,但相互间并无来往。”梁先生事后获悉,案发时,李某的妻子和林场潘氏兄弟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打,李某获悉后拿起自家猎枪冲出家门。距潘氏兄弟还有几十米时,李某大喊一声,手中的枪响了,正在行走的弟弟不幸中弹身亡。“弟弟中枪后,李某在填充弹药时枪被潘氏兄弟等人夺下(梁先生称卷宗中有相关证言)。李某趁机逃走,第二天在山上被村民发现后投案。”

>>凶手称“猎枪走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5年6月1日,李某被收审,同年8月5日被逮捕。

1995年10月27日,牡丹江市郊区(1997年行政区划调整,郊区被撤销,辖区乡镇并入其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过失杀人罪(现称“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因猎枪走火而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梁永和打死,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之妻因琐事与牡丹江市某林场工人在该林场居民区发生口角并撕打,被告人之女跑回家告诉李某“我妈被人杀了”,李某便拿起自家猎枪冲出家门。当李某将手中猎枪合上时,枪走火即响,击中正在行走的梁永和头部,当场死亡。

李某见有人中枪倒地便说“枪走火了”, 随即逃离现场。次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

牡丹江市原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持猎枪走火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念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从轻处罚。

1995年11月17日,牡丹江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5年11月17日,牡丹江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由于时间久远,复印的判决书字迹模糊,已很难辨认)

>>24年后凶手涉黑被抓,死者家属申诉

“开庭前,经过法院调解,我母亲与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审宣判后,我们拿到了凶手家属支付的2万元赔偿款。”梁先生说,民事部分的和解是事实,但他们一直认为这不会对刑事判决产生根本性影响,“没想到法院会判缓刑”。

2019年下半年,梁先生以刑事漏罪、民事漏项、定罪量刑错误为由,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爱民区检察院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某虽持有枪支,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持有的枪支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故李某持有枪支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爱民区检察院称,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及动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根据1979年刑法,牡丹江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过失杀人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10月12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梁先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

梁先生对此不服,又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梁先生认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拿出猎枪目的明确,即为了杀人。只不过判断错误,没有杀死要杀的人。错杀弟弟后,李某没有停止犯罪,继续安装弹药枪杀他人,枪被现场其他人员抢下才制止了其继续实施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家属有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的权利,原审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梁先生的抗诉申请不符合条件,2020年4月9日,牡丹江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2020年4月9日,牡丹江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决定)

梁先生仍不服,又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缓刑正确;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梁先生的申诉请求。

(2021年1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梁先生的申诉请求)

>>家属持续申诉,黑龙江高院批示:认真核查,依法办理

对于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的“不予支持”,梁先生并不认可。2021年1月下旬,梁先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栏目上,以“杀人犯逍遥法外26载”为题,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了弟弟的案子,请求法院启动监督审判程序,再审弟弟的案子。

2021年1月25日,黑龙江省高院回复梁先生:您反映的问题,已批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查研究,依法办理。现指派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庭长赵恒栋负责接洽。回复同时留下了赵恒栋庭长的手机和座机。

“今年二三月间,我先后两次联系牡丹江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听了我的反映后回复,该案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对于牡丹江市中院相关人员的回复,梁先生咨询律师后获悉,此案不涉及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因为该案早在1995年就已经立案侦查并做出了刑事判决。

5月14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牡丹江市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梁先生弟弟的案子他了解,也多次接待过梁先生。黑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已经驳回了梁先生的申诉,梁先生反映的问题只能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牡丹江市中院信访办接待过梁先生,目前正在研究。”

记者问及一审宣判后为何未申请抗诉时,梁先生解释,李某在当地有关系,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他们没有提出抗诉申请。1999年2月,牡丹江市公安局“扫黑除恶”突击队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杨某、李某等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通报称,杨某、李某等6人已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梁先生这才决定为弟弟申诉。“如果李某和他的保护伞没有倒台,我可能还不敢申诉。”华商报记者通过公开报道证实,梁先生反映的“扫黑除恶机关公开征集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属实。

“李某的笔录和口供与事实不符,这有其他证人的证言证实,法院依据李某的口供做出的判决有失公允。”梁先生说,李某潜逃期间,曾对当地村民称“我杀人了,我想了一宿,这是误伤”(梁先生有录音为证)。可见,李某当天并非“走火”。“希望司法机关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纠正原审错误,还我弟弟一个公道。”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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