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青州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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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许,在青州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泳池内,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某打闹过程中多次按压刘某某头部入水,致其呛水后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大青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