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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少女结婚后离婚 男子为拿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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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刚满16岁的少女小琳(化名)在家人的介绍下与一男子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两年后,二人离婚。男子一怒之下将小琳告上法庭,并要求退回彩礼。

2016年3月,原告男子与刚年满16岁的被告小琳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同年6月男子按照当地习俗,向小琳母亲支付了部分长庚款(聘金)。自此,二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7年1月男子向小琳家支付剩余长庚款,二人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8年7月小琳离开原告男子,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12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处获悉,近日法院判定该案,认为双方均存在重大过错,并要求小琳父母返还彩礼20%。

记者获悉,法院认为给付彩礼虽是我国的民间婚俗,但与现代文明及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相违背,金额较大的构成买卖婚姻,在法律上属禁止行为。该案中,小琳母亲借女儿的婚事向男子索取较大金额彩礼,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被告小琳的母亲和原告男子在明知小琳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订立婚约,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小琳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为二人从同居生活到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且同居生活时小琳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结合该案实际,酌定小琳家庭向原告男子返还彩礼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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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女方“悔婚”,男方送出的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王先生和夏女士已举行了婚礼,但还没来得及领取结婚证,双方就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眼看结婚无望,而自己却为了这桩婚事“开销甚大”,王先生便将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各种婚庆费及彩礼共计27万余元,以及价值约12万元的钻戒一枚和价值2.5万余元的卡地亚戒指一枚。

9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夏女士返还王先生7.5万元及两枚戒指,同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婚礼过后又“悔婚”,男方诉请还彩礼

王先生诉称,他和夏女士在2017年7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半年多就订了婚。

2018年10月6日,二人便按照习俗,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在这期间,王先生为张罗酒席的场地、菜品、烟酒饮料、婚庆、车队等前前后后支出了约35万元,并且还购买了钻戒、对戒给夏女士。

不料,“婚后”的美满生活仅持续了三天。

由于对领证日期不能达成一致,夏女士跟王先生擂起了“战鼓”,一气之下还回到了娘家居住。之后,不论王先生和他的父母怎么劝说,夏女士死活不同意再回婚房,并提出分手,甚至扬言如果逼婚就要自杀。这让王先生伤透了心,双方关系彻底决裂,并最终闹到了法院。

王先生觉得,自己一方付出了那么多,但夏女士却在获得大量财物后拒绝结婚登记,导致自己的家庭损失严重,所以把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叫钿(改口费)和各类婚庆支出共计27万余元以及两枚戒指。

对此,夏女士则表示,自己和王先生相恋并非为了钱,双方是真心相爱的,现在王先生不想和自己结婚了,她也伤心至极。夏女士认为,王先生起诉自己要回婚约财产的行为极大突破道德底线,自己不能接受。况且在结婚酒席上,自己母亲已经给过王先生一方现金10万元,是对方自己拒绝的。因此,夏女士不同意返还任何财产。

法院:婚庆费用非彩礼,部分叫钿需返还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应当对给付彩礼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酒席支出、给被告亲戚的红包、拍结婚照的支出、婚庆公司费用、给结婚车队的红包以及婚纱费用均不属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并且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对于酒席费用,原、被告一致确认在结婚仪式当天,被告父母曾拿出10万元现金给原告方作为女方来宾的酒席费用,但原告父母未收取而当场退回,该行为系原告方不要求被告方承担酒席费用的意思表示,原告现在反悔,要求被告承担酒席费用,不予支持。

另外,双方均确认被告收到了原告父母给的叫钿14.6万元,而原告亦收到了被告父母给的叫钿3.8万元,两笔款项相抵后为10.8万元。鉴于这部分礼金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且双方确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酌情返还。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为7.5万元。至于两枚戒指,因其均系原告为缔结婚姻而给予被告的彩礼,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戒指的价值及意义,被告应当返还。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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