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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200元诱两名初二女生 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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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强奸罪案件。

被告人毛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15岁的李某后,明知其为幼女,仍以借其200元为条件,引诱李某和同学苟某通过猜拳决定顺序,轮流发生性关系。

2021年1月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强奸罪,获刑三年七个月。案件细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通过QQ软件与初二年级在读的被害人李某(女,2006年8月出生)聊天,聊天过程中李某向毛某某借钱。

毛某某称,若李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愿意给予200元。在李某同意后,毛某某于当天下午开车到兴义市门口,将李某及同班同学苟某(女,2004年11月出生)接上车并带二人游玩。

据了解,5月31日当晚,毛某某将李某、苟某带至兴义市某宾馆,并在该宾馆内,以让李某兑现承诺为由,要求与他发生性关系。

同时,李某也承诺分给同学苟某100元,使苟某也同意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猜拳的方式决定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顺序。

在明知李某为幼女、苟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毛某某先后与二人发生性关系。

对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强奸罪的指控,毛某某对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毛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毛某某为自首,社会危害性小。

针对毛某某辩护人“自首、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法院认为,毛某某在庭审时称他并不确切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在主观上无投案意图,客观上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不构成自首。而两名被害人均为在校住宿学生,毛某某通过金钱引诱的方式,令其脱离老师、家长的监护,并在同一时间、同一密闭场合与两名未成年人先后发生性关系,对两名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作出错误引导,混淆其对人生价值、两性关系的基本认知,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家庭的幸福和谐,驳回了毛某某辩护人的意见。

综合量刑情节及毛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兴义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毛某某从重处罚,认定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来源:北青Q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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