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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民法典如何规定抚养权?最新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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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常常有因父母感情破裂,离异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

法院会如何处理“夺子大战”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又该如何计算?

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

案例一

高学历、经济条件好能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吗?

关键词:子女年龄、稳定环境

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自己作为高校教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而王女士却不同意小张跟随爸爸生活,她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地坚持自我的方式和习惯,未能彼此包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此外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适当放宽,即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6点,日后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改变,双方可再协商变更,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案例二

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关键词:抚养条件、抚养能力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有一个儿子小李。婚后两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小李随母亲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后,武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称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无法照顾,要求判决变更小李随父亲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先生面对前妻的要求傻了眼,他认为前妻生活状况没有变故,在上海拥有产权房,且房屋无抵押贷款,条件优渥,自己也依照调解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武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两人均系在职员工,武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为由要求变更孩子随父亲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抚养权怎么判?

关键词:二胎抚养权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交流不畅,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对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案例四

子女随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抚养方式吗?

关键词:轮流抚养、完整的爱

陈先生和应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婚后养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陈。2017年,因长期累积的家庭矛盾,应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4岁女儿小陈由自己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辩称,女儿小陈出生后到幼儿园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顾,妻子应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户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关系良好,自己只有这一个女儿,有信心和能力照顾好小陈。两人为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久久不肯罢休。

法官详细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等因素,综合陈先生家住虹口区,应女士家住静安区,距离不远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

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女儿小陈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由双方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方式为小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随父亲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随母亲共同生活,以半年为周期依次轮流,双方对于孩子探视互负协助义务。小陈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负担。待小陈到8岁后双方再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五个问题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 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在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后,对于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往往会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3、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随着二胎家庭的增多,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应因个案而异,总的原则还是保证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子女的年龄、感情、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将子女分别由父母分开抚养还是均归一方抚养无统一标准,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分析确定。

4、抚养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可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对最大限度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有益处。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成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要让一切为了孩子的审判理念落地生花。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一种新趋势。

5、离异的父母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因素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来源:潜江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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