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泄露了中央对意识形态部署的文件
原标题:社评:境外传机密文件犯法,这是常识
高瑜涉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昨天在北京做不公开审理,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纷纷指责中国“侵犯人权”,宣称高瑜案与中国依法治国的主张“背道而驰”。据西方媒体报道,曾公开认罪的高瑜昨天在庭上拒绝接受指控,法庭未当庭宣判。
现年70岁的高瑜早年曾是中国新闻社的记者,1989年6月曾入狱,次年获释。1993年她因向境外媒体泄露国家机密被判刑6年。她本次被捕是因为涉嫌向境外网站全文传递中央机密文件,该文件的泄露导致中方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高瑜因此而落网。
西方媒体对中方的指责大多不是质疑案情本身,而是宣称高瑜向境外网站传递中央机密文件是“言论自由”。这从法治的角度看相当荒谬。
问 任何一个普通中国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一份内部机密文件,把它逐字逐句录入到电脑上,然后传给一家境外网站,这是不是犯罪?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回答是。 守法的人敢做这事吗,大概没有几个人敢。但是高瑜敢。她是糊涂吗?显然不是,因为她曾经吃过向境外泄密的官司,比普通人更应懂得深浅。她传那份文件时很清 楚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那份中央机密文件涉及中央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部署,政治性强,想必是有高瑜这种经历的人最抵触的,这也是西方同中国斗争最为激烈的领域。我们不知道高瑜女士是否是带着巨大情绪做了这件绝大多数守法公民都知道不该做的事。
高瑜个人在中国舆论场上没什么影响力,她的作用大多是通过给境外媒体撰稿间接发生的。客观上说,中国即使要“整顿舆论场”,也整不到她的头上。她这次吃官司就是因为她外传中央机密文件涉嫌严重泄密,这更可信。
西方舆论强调,高瑜外传的中央文件“不应当是秘密”,中国对国家机密的定义十分模糊,成为人权的一个“陷阱”。这是他们的看法和强词夺理。
未 向社会公开的中央文件是国家机密,这是中国社会的常识。尽管任何国家里机密的边界都有模糊之处,但在中国中央机密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讲得很清 楚,民间也毫无疑议。通过制定中央文件并层层向党内及社会传达,这是中国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这样的方式应在多大程度上坚持或者改革,不同文件的密级怎么 设定,这本就是中国的事,根本无西方力量置喙的余地。
西方炒热高瑜案,大概是觉得中国动了“他们的人”,而且他们这样骂中国几乎不用支付 成本,在西方也容易产生不错的宣传效果。这是个多好的噱头:一位70岁的资深媒体人(西方媒体这样描述高瑜)因为行使外传信息的“新闻自由”权而遭到监 禁,这是一个西方人看得懂的抹黑中国的故事。
这件事再次显示了中西之间在政治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深刻分歧。西方与中国的利益冲突未必都能摆上台面,而价值观冲突对西方来说最顺手,它甚至可以充当西方同中国做其他较劲的万能工具。
但 炒作高瑜案决不会让西方在中国舆论场上赚得便宜。因为对中国人来说,西方庇护这名女士是出于对中国的恶意就像她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一样清楚。这是西方立场先 行的庇护,他们在利用自己的力量试图把一个荒谬的逻辑编圆。一叶而知秋,我们从这个案子的情况可以了解,西方舆论一直以来在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中国。
早前报道:
高瑜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刑事拘留
5月8日从北京市公安局得到证实,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高瑜近日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 年8月,某境外网站全文刊发了一份中央机密文件,随后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经大量调查,专 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女,7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专案组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于2014年4月24日将其抓获,并在其居住地起获了重要 证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高瑜交代了将一份非法获取的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某境外网站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高瑜通过他人获得了该机 密文件的复印件后,将内容逐字录入成电子版保存,随后将该电子版通过互联网提供给某境外网站负责人。该网站将文件进行了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归案 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她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 惩处。
高瑜在1993年曾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新闻百科: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