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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判却上电视认罪,难逃“媒介审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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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提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他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在新闻报道中,通过电视采访未经审判的嫌疑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从表面上看,这是对正在发生的新闻的实时报道,和对社会的监督。但往更深层次想,未经审判就通过电视媒体播放对嫌疑人的采访,引导的社会情绪是不可控制的,而舆论会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快播王欣哽咽认罪

以下为部分采访截图:

1.郭美美在央视采访中承认罪行

2.薛蛮子在案件未宣判审判结果前,接受新闻采访,承认犯罪行径

3.前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未宣判审判结果前认罪 

4.王欣在接受新闻采访时认错

5.e租宝案未结案,丁宁在央视认罪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但在新闻报道中,往往会出现“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字眼。 

以陈永洲案件为例:

央视这档节目,让一个在押的嫌疑人面对电视镜头,向全国公众供认自己收受钱款、毁损一家上市公司信譽的犯罪事实,直接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丧失人身自由的状态下,两位人高马大的警察押送,穿上囚衣,带着手铐,说是一朝悔悟,自觉自愿,现身说法,骗不了三岁小孩。

而嫌疑人尚在刑拘阶段,有待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审判尚无时日,却要他在公众面前“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新华社报道语),并且以囚衣、光头、手铐等形象显示他确属有罪之人。这又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看似是对案件的追踪报道,但往往会在无意中引导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关于这一点,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也谈到: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在朱征夫提出的“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的建议里,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依法治国的表现,他反应了法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将嫌犯交由司法机构按程序公开透明的审理,有助于社会公正。

在法律意识不具有专业性的前提下,媒体是应适当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采访和曝光。最理性的做法,是警方和有关媒体立即依法停止关于“嫌疑人有罪”的宣传,尽快将此案移交检察院审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嫌疑,经过法庭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进行开而公正的审判,将真相显示于天下,舆论的质疑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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