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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主任李斌答中外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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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副主任马晓伟和副主任王培安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到2050年中国总人口仍有13.8亿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8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说, 据测算,全国符合“全面二孩”政策夫妇9000多万对,全面实施后未来人口会有所增长,新生儿人口有所增加,到2050年劳动年龄人口将增加3000万左右,老年人口占总人口。

【我国峰值人口大体会在14.5亿人左右】

据卫计委主任李斌,放开两孩政策出台之前,我们组织了多方面的专家,从全系统进行了一个多方案的测算。到2015年全国总人口是13.75亿人,峰值人口大体会在14.5亿人左右。到了2050年,我们全国总人口预计还有13.8亿人,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总人口的水平。

【卫计委回应很多家庭不生二胎因生不起:要着力解决】

李斌说,二孩配套政策将从这些方面着手:①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休假的权利,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②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增加公办学前教育,推进婴幼儿托幼机构建设;③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④加强妇幼保健的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

【中国何时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李斌:没时间表】

李斌:至于什么时候全面放开,我今天和前年的回答差不多,没有时间表。国策要坚持,生育政策会根据每一个阶段人口发展的趋势来进行科学的研判,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做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确保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平均水平】

李斌:应该向儿科倾斜,确保儿科医务人员的收入要不低于或者高于其他专业同年资医务人员收入的平均水平,这是一个硬杠杆,要增加岗位的吸引力。合理提高儿科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大力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三五”时期,国家把增加儿科医疗资源的供给继续作为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力争实现每个省区市都能有一所儿童医院,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设置一所儿童医院,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都要设置儿科,县级的公立医院和儿科需求量比较大的城市的公立医院也要设置儿科病房。每个省市县都要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将儿童家庭作为基层全科医生、家庭医生重点签约的对象。刚才我说了,重点签约的对象首先保一老一小这样的家庭,引导社会力量来举办儿童的医疗机构。

【回应 中国产妇选择到海外寻求生育服务】

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中国是成熟的,解决这个问题不用到国外去,在国内是可以解决的。

【高龄孕妇增多,怎么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十三五”期间扩大产科的床位,建立省市县产科的一整套服务体系;加强产科医生和助产士培养;对高龄孕妇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医疗机构充分做好准备,省一级建立高危孕妇的急救中心,市县建立高龄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急救抢救病房。

【儿童不是成年缩小版 鼓励优先生产儿童用药】

李斌表示,儿童不是成年的缩小版,对于药品剂型、质量、安全要求更高,我们将会同食药、工信等部门,要采取加快建立儿童药申报审批专门通道,招标定点生产儿童用药,鼓励优先生产,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合理用药这些措施,来保障儿童用药。

【李斌表示坚决反对女性就业歧视】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表示,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首先要保障妇女就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女性的就业、休假权利,支持女职工产后重返岗位,坚决反对女性就业歧视。

【专利药、进口药已进行国家谈判试点,价格约能降到50%以上】

记者提问:去年有一个人因为替患白血病的病友从印度买了一种仿制的抗癌药,后来这个人差点吃了官司,卫计委是否有相关解决办法?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对此表示,如何满足群众用药,特别是要解决一些专利药价格很贵,群众用不起的问题,我们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也包括接受了我们一些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就是要开展国家谈判。现在谈判试点我们已经开始进行了,选了几个品种,大体是五个左右的品种,包括涉及到癌症治疗的,都是价格比较贵的专利药、进口药。谈判的效果应该说是相对比较理想,降幅很大,大体上能降到50%以上。

【二孩社会抚养费会不会统一标准或下调】

已罚款的,不退回,尚未罚款的,由各省市自行决定。

新闻链接:别急交钱!超生二胎罚款拟不高于人均收入3倍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1、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 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 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明确“乱收费”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 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 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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