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大喊妈妈我爱你从14楼跳下 留遗书曝光死因

新浪新闻
“妈妈我爱你!”王佳乐在桌上放好两份遗书,最后一次表达对妈妈的爱,他在大声喊出这句话后,纵身从14楼的窗户跳下,结束了14岁稚嫩的生命……一个年轻的生命如此的决断,需要鼓足多大的勇气?对于他身后的家人来说,要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是否同样也需要极大的勇气?
王佳乐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树德中学某校区九年级某班学生,一个初三学生为什么会留下遗书跳楼自杀?10月31日,记者通过采访佳乐的家人和老师,试图还原案发背后的青涩的青春轨迹。

留遗书向同学转达,请停止语言暴力
10月31日,虽然已事隔7天,佳乐的妈妈接受记者采访时泣不成声。佳乐的哥哥告诉记者,10月24日傍晚,他在下班途中接到奶奶的电话,“乐乐跳楼了……”等他急匆匆赶回小区,看到了救护车好围观的人群,“乐乐房间的窗户开着,窗帘在风雨中飘摇……”
佳乐的姑姑透露,佳乐写了两份遗书,一份是写给妈妈的,另一份是留给同校一位对他有好感的女生,请她

代为向同学们转达遗愿:佳乐已经走了,请大家停止语言暴力。佳乐的妈妈提供的截图显示,这位女生在事发第二天清晨6点41分,的确在QQ说说里发了一段文字——“佳乐已经走了,他希望我来给大家说清楚,语言暴力真的很伤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请某些人善良点吧。我也希望佳乐没有任何问题,已经成定局,也就不要再多说了,一定要珍惜你身边的人。”
“这两份千字遗书应该是在当天下午就写好的,用的纸张都是一样的,这位女生也应该是知道佳乐决定要走这一步……”佳乐的姑姑还透露,这位女生把此事告知了好友,她的好友就住在前楼,“佳乐当时站在窗口要跳的一瞬间,这位同学相距窗户也就20米,对方曾大喊不要跳……”

家属称有同学反映在学校情绪异常
家人从遗书中了解到佳乐在就读的树德中学受到语言暴力。事发当晚,学校班主任卢老师到家里慰问,家属咨询佳乐当天在学校有没有出现异常状况,班主任回答说无任何异常,跟平时一样。10月25日,佳乐的同学得知消息后,陆续到家中吊唁,家属从同学处了解到,24日当天,佳乐下午在学校就表现很反常,曾在教学楼楼梯上来回跑了很多趟,还曾大哭,情绪非常差,有老师曾开导过他。佳乐的姑姑表示,让他们一家人在情感上很难接受的是,事发后,他们家人去学校询问了解情况,校方的态度让他们很难接受。

家属称学校不让看当天的监控视频
“10月30号是乐乐的头七,我们也想早点让孩子入土为安,但我们作为家属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当天在学校究竟发生了什么,但学校从没有主动跟我们家属联系,一直是在推诿和回避,甚至连当天的学校监控视频都不提供。”佳乐的姑姑表示经过多次接触,10月28日在青羊区教育局和青羊区公安分局的斡旋下,学校终于同意29号可以一同前往学校查看监控视频,“学校一开始说是公安机关将学校的监控视频拷贝走了看不到,后来才说29号可以来学校看,但我们家属去了之后,从中午等到下午,一名自称是青羊区公安分局民警的人告知我们,说我们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让我们离开,说没有监控……”佳乐的姑姑表示,他们家属到此时才意识到,和他们沟通的校方人员原来慢慢都不见了,沟通现场只剩下警方人员。

校方称老师只是对轻生男孩进行调侃
10月31日,记者联系树德中学校方负责人,学校教导处一位老师表示,学校对佳乐轻生一事不接受媒体采访,“你可以直接打他的班主任卢老师的手机。”但记者多次联系卢老师,但她始终不愿接听记者的电话,不愿接受采访。记者获得的10月28日家属在学校会议室和校方负责人协商此事的视频显示,校方解释称老师当时并没有批评斥责佳乐,只是对佳乐进行了调侃,但并未说明佳乐在学校遭遇什么语言暴力。记者了解到,佳乐生前就读的树德中学是成都名校。“
10月31日晚截稿前,佳乐的哥哥向记者证实,10月31日在与校方工作人员沟通中,学校表示事发在家里,学校也在调查,但学校没有责任。

10月31日晚,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发布关于树德中学清波校区学生在家坠楼身亡事件的情况说明指出,10月24日晚7时许,树德实验中学清波校区九年级学生王某从位于14楼的家中坠楼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经现场勘查,排除刑案,系跳楼自杀,家属无异议。学校校长带队当晚即赶到学生家中看望慰问。10月28日,学生家长向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调查学生在校相关情况。教育局随即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商定于11月4日向家长反馈调查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14岁少年跳楼自杀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自杀是自杀者对其生命的自主处置及自愿选择,无论是基于冲动还是心理脆弱,一般情况下,与第三方无关。只有第三方对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教唆、诱导他人自杀,协助他人自杀等。如果第三方对自杀者的自杀行为存在民事侵权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0月3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分析认为:14岁的王佳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教育、监管义务;家长负有监护、抚养义务。判定学校对于王佳乐的自杀是否应担责,关键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上述义务,同时,对于14岁王佳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促成因素。
来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