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曾呼吁重视幼女性侵害 没读过一天法学院

新浪新闻
近日,一则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的新闻引人关注。爆料人称,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
据媒体报道,涉案高管名为鲍毓明,曾担任杰瑞股份及附属公司(合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颇为讽刺的是,普法君注意到,9年前,鲍毓明曾在其个人博客中写道:
“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警方决定再次立案!
据报道称,自2015年底,在鲍毓明首次性侵时年刚满14岁的养女李星星(化名)之后,四年来,李星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奸但皆未果,期间李星星更是因被鲍毓明精神和肉体控制痛不欲生而数次自杀,直到2019年10月,在山东一位李姓律师的帮助下,辗转多个部门向当地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证据后才终于获得了立案侦查,但半年过去了,该案件却如石投深潭没有了下文。
2020年2月29日,李星星就此案到其住所地南京寻求南京警方帮助。4月9日晚间,一段南京警方与烟台警方就该性侵事件的对话录音在网上曝光。
当南京警方问询“这个案子是在进行当中,还是已经结案了”,烟台给出的答复是:“有的案子是没法结的,事实查不清,没法结。”而南京警方则表示:“这个案子有被害人、嫌疑人,怎么叫事实查不清呢?事实查不清,你们应该有结案告知书!”
4 月 9 日晚,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今天(11 日)凌晨,烟台公安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就此事进行警方通报,称对本案已组成工作专班,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没读过一天法学院
梳理公开资料可以发现,鲍毓明除了在两家上市公司任职,他还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兼职研究员,以及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客座教授。
但是,鲍毓明律师却从未上过一天法学院的课。
据中兴通讯公布的履历资料显示:
鲍某明 1972 年出生,1994 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 年获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 年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他自 1996 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
从鲍某明的履历来看,不管是在国内的专业,还是在国外学习时的专业,都与法律没有关系。
曾撰文称中国对幼女性侵打击不足
鲍毓明在个人网站中称,其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超强的学习研究能力,中美两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均是一次通过。他不将自己局限于法律范畴,强调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特别是跨领域相关知识的结合。他最欣赏的一句话是:回头有故事、低头有脚步、抬头有远方。
鲍毓明有一个个人微信公众号“律动空间”,其于 2013 年 7 月撰写了《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他在文中称:“中国刑法对 ‘ 奸淫幼女罪 ’ 有专门定义,特指 ‘ 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 ‘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司法解释再加上同时存在量刑较轻的 ‘ 嫖宿幼女罪 ’,使得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了很大空间和变数。”
值得注意的是,其养女表示,被鲍毓明性侵时正好 14 岁。
鲍毓明称,反观国外相关立法,只设定“强奸幼女”的概念,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要是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嫌犯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无论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均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是,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鲍毓明总结称:“在参考了其他国家一些成功做法后,可以认识到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律师解读:双方应不存在收养关系,年满 14 岁或无法从重处罚
案件引发广泛讨论后,当事人李星星被鲍某收养的过程及收养程序也备受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当事人李星星(化名)来自单亲家庭。其生母虹丽(化名)曾称,孩子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听人说要认个养父养母能冲冲这个灾气,也是因为迷信”。2015 年 9 月,其通过中间人,和鲍某约定见面,谈妥将女儿“送养”给鲍某。
李星星与鲍某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岩称,从媒体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两人的收养关系应不成立。据《收养法》第二章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据媒体披露,“养父”鲍某出生于 1972 年,李星星出生于 2001 年(2015 年年满 14 岁),两人相差仅 29 岁,并不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
郭岩强调,不管收养关系是否合法,鲍某若性侵属实,则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改变。他同时指出,因李星星当时已年满 14 周岁,或不能遵从从重处罚的规定。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4 岁以上属于强奸妇女,定强奸罪,不从重处罚”。郭岩说。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母亲将未成年女儿“送养”给陌生男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能有其他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本案中受害人的母亲具有监护能力,但是未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