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进女生卧室骑对方身上 法院: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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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人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男生骑在女生身上,而且半夜闯入女生卧室,骑在女生身上,被发现之后逃跑。这种行为是不是强奸罪呢?应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2011年4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跳墙进入高某某家院中,高某某听到院里有响动声走出房门查看,被告人闫某某将高某某推倒,被告人闫某某在檐台处推倒并骑坐于腹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高某某边呼叫边与闫某某厮打,惊醒熟睡中的李某某,李某某见状在院中追逐殴打闫某某。
事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男生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来源: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在该案中,男生深夜跳进女生的卧室,将女生推倒,但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就走掉了,两个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是强奸罪吗?是强制猥亵罪吗?还是无罪呢?
三、案例分析
(一)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指的就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生的意愿,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女生性自主权的行为。因此,只要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如果想要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没有成功实施强奸行为,则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未遂。因此,男生主观上想不想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客观上有没有采取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直接影响到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二)辩护策略分析
该案中,控方认定男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要求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男生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去女生卧室根本不是为了实施性关系,没有性侵女生的主观意图,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起诉书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其实,男生如何供述自己主观上的心态,非常重要。如果供述自己就是想要强奸,所以就去了女生的卧室,发生了这种事情,则认定强奸罪绰绰有余。如果男生始终认为自己不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对这种事情没有性趣,则可能不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
四、小结
在该案中,裁判者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生更半夜潜入女生的卧室,违背女生的意愿,强行把女生推倒,然后坐在女生的身上。该行为是对女生的强制猥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裁判者认定,男生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罪名不当,不予支持。
五、后话
其实,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从法理上分析,强奸要更加严重一些,强制猥亵要更加轻微一些。所以,不少案件被告人都往强制猥亵方向辩护,认为不是强奸,充其量是强制猥亵。这种思路,在部分案件中确实可行。
来源:法制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