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车祸重残后 被丈夫要求净身出户

新浪新闻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不论疾病还是苦难,不离不弃,一直相伴相守。”
这些话语都被人们当做一生所追求的爱情理想。可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时不时听到“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件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梅仁义(化名 )与妻子小唐结婚十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一直相敬如宾。小日子虽说不上富裕,但妻子勤劳贤惠,女儿聪明可爱,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也过得有滋有味,令很多人羡慕不已。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梅仁义的妻子外出办事时遭遇车祸,经过一番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因为脑部受创严重,导致二级残疾,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就被击垮了。
起初梅仁义不死心,他期待着有一天妻子能恢复,便带着她四处寻医,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可是效果甚微,日子也从天上落到了地下。梅仁义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情,洗衣煮饭、照顾妻子和正在上学的孩子,赚钱养家还要还债,生活的压力压得他几乎喘不过气来。家中再也没有欢声笑语,有的只有泪水和叹息。他很清楚,自己作为顶梁柱要坚持下去,可是坚持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2019年3月,梅仁义与小唐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小唐净身出户,孩子、房子都给了梅仁义。本就身体受伤的小唐万念俱灰,将梅仁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法院宣判;详情曝光>>

随着时间推移,梅仁义感觉自己的生活因妻子而全部打乱,辛苦赚的钱全部都花在了这个“无底洞”上,开始产生怨言,盘算起来自己的“小九九”。随后,他便开始“行动”,不愿意出钱继续为妻子治疗,并“潜移默化”向妻子透露,如果继续治疗就是“耽误”孩子未来以及“分道扬镳各自好”的想法。
当婚姻中没有了爱,所有的矛盾都会随之爆发。小唐身体虽然受伤可是脑子却不糊涂,她逐渐看清了梅仁义的想法,她的容忍、一再退让换来的是对方的得寸进尺。慢慢的两人感情越来越淡,从心有怨气到对丈夫和家不再留恋。2019年3月,梅仁义与小唐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在梅仁义的苦苦劝说下,为了让孩子更好的生活,订下了让人寒心的离婚协议,小唐净身出户,孩子、房子都给了梅仁义。办理离婚登记3个月后,小唐的父母将小唐接走。离婚后的小唐既没有能力负担医药费,也无法看到女儿,再加上担心拖累年迈的父母,本就身体受伤的小唐万念俱灰。
走投无路的她将梅仁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庭审中,梅仁义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确认,不应撤销。
法庭经审理认为
夫妻间本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方极其不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唐因残疾致生活无法自理,长期需人陪护,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却仍在未获得任何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与梅仁义签订对其极其不利的离婚协议后净身出户,实在有违常理。因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该离婚协议对小唐显失公平,撤销了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决将房产归属于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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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查到丈夫与异性的住宿记录
2017 年 8 月,袁某(男)和郑某(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 年 10 月 20 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 年 11 月 3 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 50 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 50 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门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争议焦点:
夫妻忠诚条款有效吗?
协议中关于 “ 夫妻忠实 ” 的条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行为 ?
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 忠实条款 ” 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双方婚内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四款所约定的内容,属于过错一方。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 50 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 5 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 5 万元。
宣判后,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 夫妻忠诚协议 ” 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同时,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 “ 忠实义务 ”。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申言之,“ 夫妻忠诚协议 ” 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 “ 违约责任 ” 的具体目的,若该 “ 违约责任 ” 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潇湘晨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