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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奔丧遭辞退 扭曲程度甚于限制员工上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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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在热搜榜上“居高不下”。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陆某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涉事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都对该裁决予以了认可,判决公司应支付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75269.04元。

严格来说,这是个“旧案”,但判决文书被爆出后,依旧引发了社会热议。从网上舆情看,此事触及了许多上班族的痛点。

据报道,几年前一名诺基亚员工为岳母奔丧,请假时未得到负责人明确答复,回来后却因旷工被开除;还有一名在美容店做保洁员的女子,奔丧回来后被辞退,疑因老板称其“不吉利”;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避免企业把管理权变成肆意侵权?这几个案例发人深思>>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某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陆某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涉事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都对该裁决予以了认可,判决公司应支付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75269.04元。

该案中,老人去世属于突发事件,陆某老家距离上海路程较远,停灵的殡葬习俗又普遍存在;相关负责人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请假审批;陆某实际旷工2天,没有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论从哪个因素来看,涉事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陆某,丝毫不体恤员工困难与不幸的行为,丧失了基本的同理心,不仅有违伦常,也触犯了法律。

毋庸置疑,这是一起个案,但其中反映出的某些问题又有些相通性,那就是一些企业随意蹂躏员工权利、不把员工权利当回事。

现实中,企业漠视员工权益的案例并不少见。就在前不久,媒体还曾爆出一起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次数和时间的事件,这与“为父奔丧遭辞退”做法如出一辙,都是企业打着“制度至上”的旗号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都说“有权不可任性”,这句话其实也适用于企业:总有些企业管理者把管理权变成可以随意侵权的权力,这显然逾越了边界。

对此类现象,法律不能袖手。该案中,当地仲裁委和法院做出的裁定,就“引起舒适”: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外,法院还一针见血地指出涉事公司“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强调用人单位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让人倍感“解气”。

法院的判决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这也再次给某些“任性”的企业敲醒了警钟:要“制度至上”,更要以人为本。只强调制度“刚性”,罔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近人情甚至违反人性,悖逆法律,这样的企业不仅会让员工寒心,还要由此承担法律风险。

希望此类“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企业行为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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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诺基亚:员工奔丧 却被以旷工为由开除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家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昨天,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一审: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员工败诉

2012年5月16日,诺基亚公司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2012年8月22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万先生次日搬至望京办公地。8月24日,万先生发出邮件声明其仍在酒仙桥办公。

当日,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及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总计10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102400元。仲裁委驳回了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他说,首先,他认为张某并没有变更为其直线经理,他对通过邮件发出的通知有疑问,并向多人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公司申请了丧假。公司的请假规定是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他不清楚相关证明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判决万先生败诉。万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员工全部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基亚公司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于此次人事变更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万先生,在万先生难以确认并向公司提出质疑时,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的情况下,万先生未执行搬家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

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并未催促万先生尽快搬家,既没有关闭万先生的原办公场所,也没有告知其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万先生旷工,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终审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链接: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但是,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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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奔丧归来复职被辞退 老板称“不吉利”

2012年3月11日,李女士服完了5个月的拘役出来,因为弄伤了民警,这一切的导火索还要追溯到去年的10月。当时,在一家美容店做保洁员的李女士因为亲人去世,回家奔丧。一周后回来的她却发现自己的工资大幅减少,甚至要被店里辞退。李女士说,老板觉得她家里死人“不吉利”。

她觉得很委屈,一再到店里讨说法,甚至要跳楼。最终经过民警协调,美容店和李女士签订协议,赔偿她5万元。随后李女士被拘役,但5个月后当她出来时,店方却表示不同意协议赔偿的内容。

奔丧归来 工资大减

李女士今年46岁,老家在湖南省常德市。去年之前,她一直在罗湖金光华广场一家叫××美容中心店里当保洁员。

去年10月份,她家里一亲人去世,伤心的她赶忙请假回老家奔丧。为亲人料理完后事,只过了一周,10月11日,她回到店里,却碰到工作上的变故。

李女士说,自己的月工资都在4000元左右,回来以后发现工资被降了一大半,“只剩1000多元了”,店里的人告诉她,店里准备再招一个保洁员。她找到主管了解情况,主管说要不接受1000多元的工资,要不就走人。

10月12日,她坚持要找老板问个清楚,主管对她说,“老板说你家里死了人,不吉利”。李女士听后愤怒不已,把店里的花盆砸了。这时接到报警后的民警赶到现场,欲制止李女士的冲动行为。不过李女士吞不下这口气,又跑到楼上喊着要跳楼。

闹跳楼 签协议赔5万元

当晚,李女士被带至罗湖区南湖派出所。她向民警说明了有关情况,民警遂找来了美容店的相关主管前来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声明》,店方承诺赔偿李女士5万元化解纠纷。

昨日,记者看到了这份《和解声明》,里面有美容店关于辞退李女士及薪资赔偿调解的内容:“同意给予李女士全部费用5万元整来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并于2011年10月13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给付李女士。”

同时声明中还写到,“李女士表示同意自收到5万元现金后再无与公司及其老板有任何瓜葛纠纷”。

记者还留意到,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代表美容店签字的是一张姓经理。

不过在去年10月13日,这笔钱李女士并没有拿到,因为她也遇到了麻烦。李女士因为在民警制止她时,造成两名民警受伤,被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直到今年3月11日才出来。

店方:

协议对我们不公平

李女士对记者说,店方签了协议就应该如约赔钱,她出来后找过店里,但美容院的律师回应称,按照李女士在店里的工作时间,即1年零7个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顶多赔偿两个月工资,即8000元。

记者致电在协议上签字的张姓经理,他说这份协议是被逼无奈签的,“她在派出所大吵大闹,还吵着不赔钱还要去跳楼”。他认为,这份协议对店方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合情、不合法、不合理”,所以他们决定不同意协议里的赔偿数额。

关于李女士反映的因“不吉利被辞退的说法”,张经理表示并不知情。他说,之所以被辞退,是因为其“在店里和顾客吵架,工作态度也不积极”。

协议内容:

“同意给予李女士全部费用5万元整来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并于2011年10月13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给付李女士。”

律师说法:

协议有效

一方认为不合理可申请撤销

关于这起劳资纠纷,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德军认为,除非是法律所禁止的,双方只要签署了协议,协议就是有效的。

而如果协议的一方认为自己在受到胁迫、乘人之危等外力影响下签字,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申请撤销。徐律师建议,如果店方拒不赔偿,李女士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新京报、京华时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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