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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手机被发现后,要求私了,男子要其“肉偿”引发的强奸案,两人均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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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罪嫌疑人的性自主权也不容侵犯!小洁(女)趁何某房门没关,偷其手机,被抓后,何某以陪睡一次为条件不追究责任,事后小洁报警,两人均被起诉。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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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四川达州,男子何某,去年9月12日,由于房门没关紧,手机放在大厅桌上。小洁(女)正好看见,以为没人在家。于是将手机拿走。何某从厕所出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追了出去,在楼梯口将小洁与手机人赃俱获。

何某欲报警,小洁则求放她一马。并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一定的费用给何某。于是两人回到何某房间商量赔偿金额,但小洁全身上下加起来只有80余元。何某则提出没钱赔也可以,陪我睡一次,就可以不追究了。开始时,小洁并不同意并反抗,但何某拿出手机说要报警,于是小洁不敢反抗与何某发生了关系。

小洁离开后,感觉自己吃了大亏,于是报警。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将两人均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

一、小洁涉嫌盗窃罪么?

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小洁盗窃何某的手机,经鉴定折价金额已达到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执法机构来完成,并不能由任何个人来追究。

本案中的何某虽然是这起盗窃案中的受害者,但也无权“处理”犯罪嫌疑人小洁。所以他对小洁所作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

二、何某(男)涉嫌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强奸罪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每一位妇女的性自主权。记住是每一位女性,当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女性犯罪嫌疑人没有性自主权力。而且目前在中国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剥夺女性性自主权力。

因此,小洁虽然是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何某使用胁迫手段,致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案情的具体情况,何某犯罪行为是偶犯,可以从轻处理。

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1、每一位妇女的性自主权力都不允许侵犯。只要对方是妇女,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已经被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罪犯,都一样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否则就是强奸罪。

2、知法懂法很重要。何某本来是盗窃案中的受害者,因为自己的无知,以为对方偷手机在先,就可以对她胡作非为。其实他并不知道,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不管对方是什么身份、什么情况下,均视为强奸罪。因此何某由受害人瞬间就变为强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了。这代价也实在太大了,大家应引以为戒。

来源:以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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