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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摩托车撞倒行人后三轿车先后冲进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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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的臧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撞倒了行人庞某。一摩托车两人倒在一起。在两人还来不及起身时,一辆现代轿车和一辆出租车、一辆起亚轿车先后冲进了事故现场。这起事故导致臧某庞某两人当场死亡。一起连环车祸夺去两条生命,责任究竟如何承担?2021年6月,辽宁辽河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现代轿车的司机王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这起连环车祸发生在2020年2月22日晚6点左右。1993年出生的辽宁建昌司机王某,开着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沿新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前湖村附近路段时,撞进了一起车祸现场。

原来,53岁的臧某骑着一辆爱玛摩托车,撞上了67岁的行人庞某。臧某连人带车倒地,庞某被撞后一时也站不起来。

就在事故刚刚发生后,因为天黑视线不好,开车拉着母亲行驶至此的臧某冲进了事故现场,将坐在地上的臧某、庞某和摩托车一起撞了出去。此时,一辆吉利轿车也冲了进来,撞上了摩托车,此后又一辆起亚出租车冲进来,撞上了臧某。悲剧就此发生,臧某、庞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臧某系由于交通肇事造成颈椎严重损伤导致脊髓休克而死亡,庞某系由于交通肇事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导致死亡。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孙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的现场鉴定结果显示:本案碰撞过程为: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头右侧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相撞,碰后两轮电动车、两轮电动车骑车人及行人倒地,而后两轮电动车骑车人呈低姿态类似坐姿状态与倒地行人在一起时,由西向东行驶的现代轿车、吉利轿车驶入肇事现场,现代轿车车头与该两轮电动车、两轮电动车骑车人及行人相撞,由于碰撞时两被碰的人体重心较低,碰后受力未被弹出很远,其又被惯性向前行驶的现代轿车碾轧,碰后的现代轿车向前滑移停止,两人体则倒在现代轿车停止位置后方路面上,而两轮电动车则受撞击力作用弹到东北侧,其在滑移过程中又被现代轿车左侧、同向行驶的吉利轿车车头右前角碰撞;最后由西向东行驶的出租车又驶入肇事现场,其底盘右侧又将倒地的两轮电动车骑车人辗轧后停止。

两轮电动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14公里/时,现代轿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72公里/时,吉利轿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68公里/时,出租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31公里/时。

出租车司机孙某说,当时自己开车行驶到前胡村快到高架桥的时候,发现前方有交通事故,同方向立了一个三角型警示牌,自己就向左打方向避开警示牌,发现道路北侧分道线上有一辆横倒着的两轮电动车,因有一辆车灯光很亮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自己就驶回道路南侧行驶,感觉右侧的前后车轮颤抖了一下,压到了什么东西,就赶紧靠道路南侧停车,下车后往西走看到了有个人躺在由西向东两条机动车道的分道线上,还有个人躺在道路南侧的第二条车道上。

吉利轿车上坐着夫妻俩。他们说,当时自己开车正常行驶,在双黄线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有一辆现代轿车把一辆两轮电动车撞飞出来,车没躲开就被飞出来的两轮电动车撞到了,下车后发现两轮电动车倒在了道路中心,有两个人倒在了道路中心双黄线南侧,现代车驾驶员在打电话报警,他把三脚架拿出来摆上,后来又过来一辆出租车撞到了挨着现代车近的倒在地上的人,120急救车来了直接宣布这两个人死亡。

辽河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和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6:4比例赔偿死者家属。

王某不服上诉,称本案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的情形,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非致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不当,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划分过高。

辽河中院二审认为,本案被害人臧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庞某相撞,二人均摔倒在机动车道上,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加之车速度过快,来不及避让,王某驾驶的轿车撞到臧某和庞某,之后,孙某驾驶的轿车再次撞到臧某。臧某和庞某当场死亡。从事发经过看,二人死亡确系多种原因造成。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对王某可减轻处罚。近日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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