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行”发生2次性关系后,还在男生家洗完澡离开,这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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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女生被男生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第一反应就是离开那个地方,然后报警。如果女生和男生发生了2次性关系之后,还在男生家洗澡,洗完澡之后,才离开男生家的,过段时间才报警,在这种情况下,男生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这种情况能够认定为强奸罪吗?

一、真实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李珂谎称被害人代某乙的男朋友安某在其家中喝醉,诱骗被害人代某乙至被告人李珂的住处。当被害人代某乙进入被告人李珂的住处后,被告人李珂遂采取殴打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代某乙发生两次性关系。洗完澡后,女生离开。
事后,女生因为紧张,删除了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后来在家人的陪伴下,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在男生李某那里遭到了他的强奸,而且强奸了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来源: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二、焦点
本案男生认为是约会发生性关系,两人自觉自愿,情过无悔,不应该涉及强奸的问题。女生则坚持认为是强奸,而且还在当晚强奸了两次。那么,这样的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谁说的真?谁说的假呢?如何审查判断?
三、分析
(一)如果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则是强奸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行为。因此,只要男生采用了强制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如果女生陈述的案情属实,他被男生强行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则男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被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在该案中,男生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是认可的,但是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定性,是不认可的。男女生认为当晚是被害女生跟他约会,然后带回自己家中,这样才在自己家中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不是强奸。
辩护人也提出,本案认定男生强奸的证据只有女生的陈述,女生和男生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仅根据女生的陈述,不能够认定犯罪。因此,综合全案证据看,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三)裁判者视角
裁判者认为,男生和女生是第一次见面,不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女生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可以印证男生采用了暴力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违背女生的意愿,而且发生两次性关系的事实。因此,男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男生提出无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裁判者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小结
强奸罪的认定,有的只有定义和概念,那就是男生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没有其他任何具体的认定标准。在男生和女生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只有依靠裁判者的常理、常识和主观裁断,这类案件的认定和辩护,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本案,即使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还在男生家洗完澡才离开,这很不符合被强奸的行为表现,但是,裁判者综合全案证据,还是认定男生实施了强奸行为。
来源:刑事辩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