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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回婚姻,男子假扮歹徒劫持并性侵妻子,如何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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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丈夫徐强稳重老实,上班干活,下班回家看电视。妻子小萍是公司销售经理,长得漂亮,收入高,经常在外应酬,醉醺醺地回家。日子一久,丈夫开始疑神疑鬼,翻看妻子的手机,甚至跟踪。妻子发现丈夫不信任自己,伤心之余,提出了离婚。丈夫徐强为了挽回妻子的心,模仿电影情节,设计出妻子酒后被歹人强奸,自己大度安慰,妻子不再喝酒应酬,夫妻重归于好的片段。案发当天,妻子又外出应酬,丈夫假装在单位加班,然后戴面具,持刀将醉酒回家的妻子劫持并性侵。

一切按徐强的设想发展,夫妻两人感情果然和好。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案发后小萍竟然报了警,警方很快查明了事实真相。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旨在回答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对本案中徐强的行为评价,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及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性的自己决定权或妇女性自主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从强奸的概念及法条规定来看,刑法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即婚内强奸从刑法理论上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妻子也是妇女,有自己性自主权,妻子从来也不是丈夫的财产,有其独立的人权,其性的自主权自然应受到任何人的尊重,丈夫也是男人,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在未征得妻子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因此,无论从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上来看,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我国有条件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如夫妻离婚诉讼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有的法院判决丈夫构成强奸罪等,绝大多数情况下,我国之所以没把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主要基于保护婚姻的目的,不适合采取刑法的手段强行干涉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及家庭关系。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就是刑法中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对正在发生的强奸行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妻子可能基于某种利益考量而行使特殊防卫权,造成对丈夫极为不利的局面,或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某一天,在我国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可能会存在,但应对法作出适当修正。

徐强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萍处于醉酒状态,被“歹徒”劫持,无法反抗,但其内心是抗拒的,徐强在与妻子发生关系时,以是歹徒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不能简单将本案等同于婚内强奸,所谓婚内强奸的主体首先是丈夫,妻子知道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是丈夫,而本案中,徐强以歹徒身份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侵犯程度远远高于婚内强奸。因此,本案中,徐强涉嫌强奸罪,徐强基于挽回婚姻的目的而假扮歹徒强奸妻子,不影响对 徐强行为的定性,但可能影响量刑。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在我国婚内强奸从理论上构成强奸罪,之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作为强奸案件处理,基于保护婚姻的目的,但我国有条件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在婚内强奸不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况下,如果丈夫的行为导致妻子其他伤害,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本案中,徐强为了挽回婚姻,假扮歹徒劫持并强奸妻子,由于徐强在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时,并不是以丈夫的身份实施的,而是以歹徒的身份出现,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侵犯程度远远高于婚内强奸,因此,本文认为,本案中,徐强涉嫌强奸罪,但量刑上可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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