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子只为满足自己兽欲,多次残害初中女学生!未成年女孩们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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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经历过十三、四岁这一段,尤其是这一阶段的女孩,发育得比男孩更早,觉得异性更神秘,对性也很懵懂,如果没有适当的教育,一旦受到诱惑,很容易迷失方向,甚至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

当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应认定为强奸罪。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要讲给大多数人知道,但是仍然有那么一部分人胆大妄为,什么都不管。
山东省宁阳县,一名男子为满足自己的兽欲,主动结识未成年少女交友,随后又不顾对方家长的反对,多次将少女带回家中进行性交,最后在法庭上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宁阳县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判决,这名杨姓男子因强奸罪被判处四年徒刑。
杨某现年29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打工。尽管文化不高,但杨某脾气可不好,2017年5月他曾因殴打他人被当地警方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可见他并非一个“乖乖仔”。
据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由于杨某痞子的外表,加之能言善辩,颇受女生喜爱。但是杨某却没有底线,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他竟把目光投向了那些初出茅庐的初中生们,最终铸成了大错,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杨某与玲玲(化名)于2019年夏天相识,当时在宁阳县某广场闲逛时,杨某发现玲玲相貌清纯,遂主动与其搭讪。好心人玲玲对他毫无防备,加之杨某看上去也很年轻,在杨某的巧舌如簧下,玲玲很快被他吸引,最终双方都留下了联系信息。
之后的日子里,杨某通过手机短信软件多次与玲玲聊天,在甜言蜜语和无底线的诱惑下,玲玲同意与杨某交往,并于2019年8月底双方又见面,进行了第一次性行为。
但是在不久之后,因为玲玲的异样被父母发现,在深知玲玲是在跟别人谈恋爱的情况下。对玲玲父亲来说,这是个意外,为了处理此事,玲玲父亲约见了杨某,明确告知杨某玲玲还未满14岁,并要求杨某离开玲玲,因为玲玲没有告诉自己与杨某的关系,所以玲玲父亲也没有报警。
此时杨某应该知难而退了,但是已经色欲攻心的杨某根本没有感觉自己做错了什么,而是在玲玲离家去找他的时候将其接纳,带到自己家中,并且在2019年9月和玲玲多次发生性行为。

这样大的女孩出去,父母当然不可能不找。当其父母亲找到玲玲后,又把她带回了家,连打几个电话,玲玲都承认与杨某发生过关系。后来玲玲父母报警,当地警方在2019年10月依法将杨某传唤到派出所。
自然,杨某因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被怀疑犯有强奸罪,经侦查,杨某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当地警方以强奸罪起诉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玲玲未满14岁,多次与玲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情节等情况,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的年龄是14岁,因为这一阶段的少年儿童处于青春期,而且没有性防范意识,对他们的性行为对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也无法摆脱这种伤害。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犯有强奸罪的人通常会被判处3年至10年监禁。

但是,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则可能面临死刑或死刑。强暴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果人数众多,那肯定会被判死刑。此外,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的,如超过两人轮奸,也将被处以死刑。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当然可以直接判处死刑,云南孙小果就是一例。
此案中,杨某在遇到玲玲父亲反对后,明知玲玲未满14岁,仍将玲玲带到自己家中,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谓丧心病狂,应依法惩处玲玲的犯罪行为。
自然,在谴责杨某这一兽行的时候,更多的女孩子也要注意控制自己,父母应随时注意孩子的变化,加强陪伴,更不要让他们接触坏书、声像制品,不要让他们对性产生歪曲的想法,不要让坏男人有机会乘虚而入,并灌输正确的性知识,让他们明白性对一个人身心的影响,分清是非。
与此同时,还要告诉他们,如果遇到坏男人纠缠,要懂得及时告诉父母或报警,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很多类似的悲剧发生。
来源:热点早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