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采用灌醉女性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连续作案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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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将女子灌醉后,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7月15日公开的一个起诉书中,就有一起强奸罪的案例。该案被告人采用喝酒灌醉女性的形式,作案三起,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中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二层女员工寝室内,趁被害人申某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中位与被害人孙某某、申某某等多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其暂住处一层客厅内吃饭时,趁被害人申某某醉酒先行回女员工寝室内休息之机,被告人张中位借故离开并至被害人申某某的寝室内,趁被害人申某某酒醉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性关系。
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中位返回后,在与被害人孙某某独处时,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在该处二层其卧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为掩盖罪行,被告人张中位将被害人孙某某送至二层女员工寝室。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中位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位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二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中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中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律师说法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本案被害人均在醉酒状态下被性侵,所以并非自愿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