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女子酒后昏睡 醒来发现衣服不见了

知讯

关注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路**号**栋**单元**室附。2018年9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康某某、被害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宝安区**市场**商行吃饭喝酒,被害人张某甲不胜酒力喝醉。21时许,康某某与张某乙合力将张某甲送至其居住的宝安区**区**公寓某房,后二人一起离开。在离开的路上,康某某想到张某甲喝醉酒且独自居住,便产生了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21时41分许,康某某独自返回到张某甲住处,叫来公寓管理人员把张某甲的房门打开,进入屋内,趁张某甲昏睡中,脱掉张某甲衣裤,抚摸其胸部,用手抠其下体,并将自己的生殖器插入张某甲阴道内,与张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后于23时24分许离开。次日,张某甲醒来发现自己衣服被脱光怀疑被强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在宝安区**酒店公寓**房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

2020年11月8日,被害人张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康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收入明细、门诊病历、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绮晴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谅解书》复印件一份

来源:中国检察网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