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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继母女儿做情人 以不雅视频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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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双鸭山市**维修工人。住集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因涉嫌强奸,于2021年4月2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2021年6月18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自行进行了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杨某某父亲与被害人范某某母亲组成家庭,杨某某与范某某因此相识并互有好感。于2016年二人举办了婚礼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2020年5月的一天,范某某带领孩子离家,称自己去外地打工,不愿再与被告人一起生活。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要求其回家未果,便称想念她,要被害人发全裸视频,至当年8月期间,被害人陆续发几次裸体视频给被告人,后删除了被告人的微信,再无联系。2021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被害人范某某在本地打工,找到她称要看孩子,被害人同意并加回其微信。被告人想挽回感情,被害人告诉他自己已有男朋友。被告人不甘心,以要将被害人裸体视频发到网上或给其男友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3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迫于无奈,来到集贤县**路边,在被告人的车里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称,既然做不成夫妻就做情人,遭到被害人断然拒绝。杨某某便在微信聊天中继续要挟骚扰被害人,被害人范某某以辱骂相回击。次日,被害人得知男友已获悉此事,选择了报警。经查被告人并没有对外发送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抓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房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荣

检察官:张佰艳

2021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卷、文书卷共三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请柬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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