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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0元一次与老人发生关系 结果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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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是哈尔滨市道外区一个桥下停车场的收费员,虽然已经60岁了,但工作上勤勤恳恳,没有出现过什么大的过错,然而在2014年的一天晚上,孙某某经历了他人生中最离奇的一件事情。

事情要从女子王某说起,孙某某与王某有过一面之缘,知道她是自己同事的邻居,所以大晚上的,孙某某在值班室看到王某,也没有选择忽视,与王某打了招呼,但哪成想,王某竟走了进来,强行“推销自己”,称只要50元,可以发生关系。

孙某某瞠目结舌,才知道王某做着出卖身体的交易,还如此地彪悍和开放,一定要赚这50元钱,甚至关灯,对孙某某动手动脚,认为孙某某摸了,就要付钱。不过孙某某一把年纪了,行为上是端正的,为人老实,尽管王某年轻,是个九零后,还很主动,但孙某某坚决不同意,明确拒绝了王某。

结果王某却恼羞成怒,对孙某某不再客气,暴力压制了孙某某,由于王某的体重有两百多斤,力量上占据优势,孙某某被打趴在地,脖子被王某掐住,孙某某又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只好把身上的9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给了王某。

王某拿了钱财后便逃走了,孙某某则报了警,心有余悸。不过法网恢恢,王某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在本案中,王某存在有卖淫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孙某某坚决不从,不管王某关灯,对孙某某动手动脚,孙某某仍明确拒绝,强烈反抗,所以孙某某是受害人,并不是嫖客,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中的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成立本罪。意味着,孙某某也可以告王某强制猥亵。

不过考虑到本案中,王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钱财,她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物抢走,构成抢劫罪。王某被捕后,检察机关也是指控其涉嫌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院审理该案后考虑到王某仅有小学文化,自小缺少家庭关爱,且抢劫的数额不高,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思,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抢劫罪的,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终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特别注意的是,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会特别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如果为了钱财抢劫杀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量刑上也会更重,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有人说,钱乃万恶之源,它能让人放弃底线,做出非法的行为,不计后果,可一旦犯罪,又怎么可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不过是害人害己。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王某也应当寻求到一条正确的道路获取钱财,而不是靠出卖身体或抢劫非法占有钱财。

此事的发生,也在亲历者孙某某的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震撼,报警时都是崩溃的。不过法治社会,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孙某某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来源:海叔说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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