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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吃药和情人发生关系 猝死在水库草丛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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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老汉孙松(化名)和其情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不幸猝死在水库附近的草丛里。在孙松的鉴定报告中载明:其血液中检出性药物西地那非成分。

事发后,孙松的妻女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09万余元。而王某则大呼冤枉,称孙松是偷偷服下性药物后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导致死亡,不应赔偿。2021年11月从法院获悉,王某被判承担15%的责任,赔偿家属13万余元。

6旬老汉猝死水库边

案发当天下午3点51分,有人在江苏昆山一处水库附近报警,称水库边的草丛里有个人晕倒了,需要120。民警赶到后,经120确认,这名男子已经死亡。后经辨认,死者是当地居民,60多岁的孙松。

孙松的女儿闻讯赶到现场,称其父亲患有高血压,平时下午吃一粒降压药,父亲名下银行的存折存在大额取现记录,但钱款去向不明。

孙松为何死亡?警方迅速展开调查,首先找到了报警人,报警人声称是自己的姑姑让他报警的。其姑姑王某是安徽人,在昆山做茶叶和干货生意。事发当天,其姑姑王某告诉自己,她和一个老头子在草丛里发生性关系后,老头表示头晕,要求休息一会儿,让王某先走,随后老头晕倒,王某对老头掐人中、拍脸,但老头没有反应,王某害怕其老公知道就走了并没有报警;后王某在上午十点钟回到现场,发现老头的电动自行车还停在原地;下午一点多钟,王某让侄子去现场看看老头,王某与其姑父一起到事发地点,发现老头仰面躺在地上,王某的侄子遂报警。

情人自述:他说头疼要休息一会儿

警方随后找到了王某。王某讲述了事发的全过程。原来她在菜市场从事干货生意,三年前,死者孙松经常到她的摊位购买日用调味品而认识。但是王某一直不清楚孙松真名及年龄,也不清楚他的身体健康状况。

王某说,孙松只告诉自己,他住在某高档小区,但具体地址并不清楚。后该男子打电话给她,要求王某做他女朋友,说要照顾王某生意。后王某为了生意一直与该男子保持性关系,双方并未有金钱交易,该男子曾多次要求王某与其保持性关系,否则将这种丑事抖出去。

期间,王某曾问过该男子有无吃过性药,该男子表示没有吃过性药。案发前一天早上4时50分左右,双方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两三点钟,该男子打电话给王某,要求王某准备好一些纸板用,让王某来早点,意思是要和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4时45分左右,王某打电话给该男子但电话并未接通。

后双方至一超市附近,该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带王某至事发地点发生性关系,期间该男子并无异常,事后,该男子自行穿戴好衣物,但在收拾小地毯的时候表示头痛要休息一会儿,让王某先走,随后该男子倒地,王某对其掐人中、做人工呼吸,但该男子没有反应,后王某因害怕被他人知晓该不正当性关系而离开现场,返回菜市场做生意,并未报警。

当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返回现场,发现该男子所骑电动自行车还在现场,王某因害怕立刻返回菜市场,找到其侄子,让侄子到事发地点看看情况,侄子发现该男子已死亡,王某就让侄子报警。

鉴定发现死者曾服用性药物

警方对孙松的遗体进行了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西地那非。另外根据死者与王某的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双方之间长期联系并保持亲密关系,且死者长期对双方的通话进行了录音。王某与死者之间没有大额钱款往来。

案发后,孙松的妻子女儿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9.5万余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死者与王某均为已婚,两人婚外发生两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死者倒地时,只有王某在场,王某虽根据其急救经验采取了掐人中、做人工呼吸等应急措施,但在其急救无效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送医救助,未能尽到完备的救助义务,致使孙松丧失进一步抢救的机会。

其次,王某在离开现场后,曾返回现场查看,又让其亲属至现场查看情况后报警,可以说明王某对死者危急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不知,事后并非其辩称的孙松当场已经死亡;再者,王某对死者并不熟识,连姓名、年龄均不知,对死者的健康状况难以获知,其本人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对孙松处于危急状态的救助意识和技能并不强且婚外情的营利目的并不明显,仅仅是依赖死者照顾其生意;最后,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病因及病史应知情,其患有高血压,为了维系婚外情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未能规范服用西地那非,且对王某隐瞒服用该类药物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死者死亡原因、过错及王某的学识、施救能力和主观过失因素,酌情认定王某对此承担15%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31406.1元。

终审判决:情人承担15%责任

王某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她说,自己是一个从安徽到昆山从事茶叶、干货经营的农村文盲妇女,因受昆山本地人孙松以“关照生意”为诱惑和“不与其保持关系就将此事抖出去”为要挟,被迫与其发生和保持男女关系。王某不仅不知道死者的真名实姓和具体年龄,且经一审法院调查王某的银行账户,王某与死者之间也没有大额的钱款往来,在两性关系中,王某一直处于被诱骗的弱势地位,纯粹是受孙松的勾引和玩弄,属于受害者。

王某对死者不负有“完备救助义务”。王某作为一个无文化的农村弱女子,在发现死者头痛并倒地时,已对其进行了正常的掐人中、做人工呼吸,最后发现死者已死亡无反应,才离开现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能尽到完备的救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孙松的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孙松自身患有高血压,并私自服用了西地那非性药物。相关资料显示,服用西地那非极易发生“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心力衰竭、脑出血、脑血栓形成”以及“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严重心脏事件。

而孙松的家属则认为,本案事致人命,王某事发后恶意不予施救,并且至今没有半点基本的是非对错和歉意,而是一味逃避责任,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裁判。

王某承担的责任比例过轻。王某长期与死者保持亲密两性关系,互称老公、老婆;王某自身明确与死者发生和保持性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事发地点仅离医院二百米左右,发生紧急情况完全可以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但居然恶意不予送医或报警,导致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大;死者配偶长期身患严重疾病,没有工作,生活不能自理,死者死亡导致其生活更为困苦,应获必要足够的赔偿。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与死者长期维持婚外两性关系。本案中孙松于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不适倒地,当时仅有王某在场,王某理应对沈某实施救助。王某虽采取了掐人中、做人工呼吸等应急措施,但未及时送医,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能尽到完备的救助义务并无不当。王某离开事发地点后,曾返回现场查看,又让亲属查看现场后报警,应当认为王某对死者的危急状态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不确定,可以排除王某确认死者已经当场死亡的可能。考虑到死者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未规范服用西地那非,且对王某隐瞒服用该类药物的事实,孙松对其自身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王某承担15%的责任,已经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裁量并无不当,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V眼看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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