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男子和女孩发生关系 为逃处罚让她自称年满16岁

知讯

关注

贵州铜仁女子杨某凤联系湖南怀化人吴某佳,声称可以介绍年轻女孩给吴某佳发生性关系,约定嫖资2500元。随后杨某凤带着13岁女孩张某某来到湖南怀化和吴某佳见面。吴某佳给了杨某凤2500元嫖资和500元路费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被抓之后吴某佳自称被张某某骗了。“她告诉我自己16岁了,我以为她不是幼女”。而法院查明:实际是吴某佳刻意让张某某在微信上回答自己“16岁了”,以便逃避刑事处罚。2021年12月,吴某佳因强奸罪被判刑4年。

吴某佳1983年出生,家住湖南怀化,有大学文化,系湖南省怀化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职工。

贵州铜仁女子杨某凤联系吴某佳,称能够介绍处女给吴某佳发生性行为,吴某佳同意后双方约定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为人民币2500元。

杨某凤于是和另两人一同带着13岁女孩张某某前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后杨某凤带着张某某来到鹤城区某国际酒店与吴某佳见面,三人在房间内见面后,杨某凤介绍张某某与吴某佳发生性行为,吴某佳同意后通过微信支付嫖资人民币2500元及路费500元给杨某凤。

支付完嫖资后,吴某佳添加张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在微信上询问张某某的年龄,并要求张某某在微信上回答为16岁,张某某随后在微信上回答16岁了。

后杨某凤离开酒店房间,吴某佳与张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了一次性行为。

案发后警方查明:吴某佳的微信名为“温柔的猛男”、杨某凤的微信昵称为“!!”,张某某的微信昵称为“。”。吴某佳与杨某凤、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某佳叫杨某凤“进来吧”,吴某佳添加张某某微信问她多少岁,张某某答“16”。吴某佳转账3000元给杨某凤;吴某佳与杨某凤聊天称张某某不是处女。

贵州铜仁碧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吴某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他询问年龄发生在向杨某凤转账支付嫖资之前,充分证明是在被张某某欺瞒年龄后才同意性交易。尽到了成年人的询问义务。

此外,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凤有期徒刑半年,如果杨某凤“明知”是幼女还介绍卖淫,就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自己在湖南怀化接受讯问时,因担心嫖娼被配偶和单位知道,所以未供述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在第二次审讯时,如实供述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自首。

二审中,吴某佳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来源为其旧手机中保存的电子数据。内容为吴某佳与杨某凤的聊天记录,吴某佳在微信中问杨某凤“找到你说的那个小处女了么”,杨某凤回复在老家,可以去叫她,并说女孩15岁,吴某佳要求发女孩照片,杨某凤发了一张被害人张某某的自拍照。

铜仁市中院二审认为,吴某佳作为一个三十多岁的成年人,对前去卖淫的被害人张某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不确定张某某是否系幼女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吴某佳构成强奸罪。对于吴某佳上诉提出其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尽到了成年人的询问义务,其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吴某佳在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前,仅仅通过一般性的、简单的询问其年龄情况,并故意当面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微信中询问被害人年龄,叫被害人回答16岁,说明他意识到被害人可能不满14周岁,仍甘冒风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发微信只是刻意规避被刑事追究的风险。

法院认为,不能以杨某凤所犯罪名来推导本案的定性。关于吴某佳提出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吴某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第二次供述中虽然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又否认其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吴某佳并未认罪,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

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