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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还和“客户”一起吸食并发生性关系!两女子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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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张某某和何某某将毒品冰毒出售给瘾君子之余,还提供“额外服务”——她们还和购买毒品的“客户”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好处费。2021年12月7日,浙江义乌检察院披露了这一系列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件的细节。

女子张某某在江西鹰潭购买毒品后,在当地读此进行分装,以每小包10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毒品冰毒

她曾经以1650元的价格向网名“让一切随风”的“上家”购得冰毒二小包,张某某将购得的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男子孙某某,孙某某给了张某某好处费300元。

每包赚了150元,还格外拿了300元好处费。这并不是张某某这笔交易的全部收获——她还和孙某某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某酒店客房内将购得的冰毒吸食并发生性关系一次,孙某某又给了张某某好处费3000元。

此外,张某某还多次低价购买冰毒,再加价转卖给瘾君子孙某某。有时她会提供“附带服务”,也就是和孙某某一起吸毒并发生性关系。

孙某某购买到的毒品,除了和“卖家”张某某一起吸食外,还会带到其位于浙江义乌的情人何某某住处一起吸食。

一次他从张某某那里买到两小包冰毒后,带到浙江义乌何某某的出租房内,两人用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同时两人发生性关系一次,事后孙某某支付何某某好处费500元。

之后,孙某某只要买到冰毒,就会找到何某某,在她的出租房一起吸食,每次吸食都会发生性关系,并支付500到1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案发后经警方统计,此类犯罪行为共发生6次。每次两人都是在一起吸毒后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孙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均被抓获。张某某的上线夏某某也落入法网。四人尿检均呈阳性。

检方指控:夏某某、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案已经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说法点评:

如今涉毒犯罪,经常呈现出性、毒合流共生的特点。在一些涉毒现场,涉毒人员在毒品刺激下神志不清,欲望被无限放大,从而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很常见。

毒品是人类文明的大敌。近年来尽管政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可以讲已作了不懈努力,但相对于越来越隐蔽的毒品犯罪,如一般都是单线联系且大多数是暗中交易,近年来又发展为零包散卖,这些情况,增加了打击的难度,相对显得打击力度不够。

此外,吸毒人员中经强戒后继续复吸,有的虽经二次、三次强制戒毒,但没有彻底戒脱,出来后,心瘾未除,抵不住毒品诱惑,重新复吸,至无钱购买毒品时,又走上犯罪道路。

建议继续深入开展有关毒品危害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性家喻户晓,激发全社会的关注,使人们自觉远离毒品,增强免疫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吸毒,使贩毒分子有毒无人买,净化社会环境。另外,政法各部门应经常到一些中小学上有关法制课,图片展览,使这些中小学生更多地了解毒品的有关常识和危害性,自觉抵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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