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资讯

男子花3200元招待四名朋友嫖娼 是否犯罪惹争议

知讯

关注

这到底算不算犯罪?黑龙江双鸭山男子张某某很迷惑——为了招待朋友,他从当地一家足疗店,分别以1000元和600元的价格,挑选了4名卖淫女,向他的四名朋友提供色情服务。之后张某某被警方以涉嫌介绍卖淫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只是购买“性服务”,再提供给朋友,没有获取经济利益,自己反而出了钱,属于共同嫖娼,违法但不犯罪。2021年12月7日,双鸭山尖山区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细节。

张某某家住黑龙江双鸭山,是法院工作人员。

张某某为向其朋友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提供性招待,遂找到尖山区的某足疗店,并在足疗店经营者马某某的介绍下,以每人过夜1000元的价格挑选了失足妇女宋某甲、朱某某,随后张某某将二人带至某宾馆8327房间内,李某某与宋某甲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张某某又返回足疗店,以每人过夜600元的价格挑选了失足妇女李某某、宋某乙,并将二人送至宾馆8325房间内,施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陈某某与宋某乙发生性关系未遂。

就在四人违法嫖娼期间,被警方查获。双鸭山警方以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对其取保候审,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但双鸭山尖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只是共同嫖娼,而非介绍卖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说法点评:

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向嫖客介绍的淫媒行为,一般表现为替卖淫者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出资雇佣失足妇女为外地来的朋友提供“性服务”。其与卖淫女、旅店老板均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到卖淫场所的嫖娼行为系介绍嫖娼行为,既不是帮助卖淫者寻找嫖客,亦不是受嫖娼者请托介绍卖淫人员,而是张某某到卖淫场所购买“性服务”再向朋友提供的行为,不仅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相反还出资,故属于共同嫖娼行为。所以对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v眼看大连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