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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14名女技师卖淫 提供"打飞机"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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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4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郑英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左右,被告人潘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在逃)、刘某甲(已起诉)等人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合伙经营**会所,设置不同价格包含不同项目的套餐组织技师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爆”、“跳艳舞”等涉黄服务,并分别雇佣刘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司徒某某、李某某、庄某某(六人均已起诉)、黄某甲等人负责会所的管理、营销等,其中黄某甲是营销人员,负责介绍“打飞机”、“口爆”等卖淫项目招揽客人消费,工作至同年4月中旬离职。2021年5月5日,该会所被公安机关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以“打飞机”、“口爆”方式卖淫的技师14人、嫖娼违法人员13人。同年7月14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

同案人刘某乙、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李某某、司徒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证人邓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唐某某、程某某、许某甲、劳某甲、江某某、劳某乙、曾某某、谭某甲、曹某某、陈某甲、翁某某、许某乙、罗某某、关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谭某乙、樊某某、杨某某、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物证:缴获的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刷卡机、收据等涉案物品;

6。电子数据:微信收款码、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等;

7。相关书证:户籍信息、订房规则和管理制度表、出勤考核表、技师提成登记内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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