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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和研究生学姐喝酒 趁其喝醉强行性侵 自称“是她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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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安某东和同校学姐吴某一起喝酒,趁吴某醉酒,强行和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对于这段性关系,吴某的说法是:自己不同意,但被安某东强行施暴,因为“喝断片了”无力反抗,而安某东则声称吴某“主动配合我”。最终法院认定安某东犯强奸罪。2021年12月对其判刑四年六个月。

安某东,2001年出生,北京某高校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类2019级本科生。而吴某则是该高校新闻传播学院的研究生。

2021年3月2日1时许,安某东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街某房间内,乘同校学姐吴某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安某东被抓获归案。

吴某这样描述自己被性侵的经过:

我在大学一个喝酒局上认识了安某东,加了微信。后来我们在微信上聊过天。之后我在校内匿名论坛上认识了一个人,加了QQ聊天。对方在QQ上约过我几次,但我们没有见面。

2021年2月27日,对方发了一张我的照片,约我出来喝酒,我同意了。3月1日晚,我跟对方在天堂超市酒吧门口见面。我们在酒吧喝了4瓶啤酒和半瓶龙舌兰,对方付的钱。我们面对面坐着一边喝酒,一边聊寒假的事,他帮我回忆我们之前见过,这时我才想起他是安某东。我感觉上头了就想走了,他还是劝我喝酒。我趴在桌子上不喝了。我们从洗手间回来,他就坐在我旁边开始亲我,用手摸我大腿、腰部、胸部。

我当时认为他喝多了,酒后无德想占便宜,就把他手拿开,说不要这样。后来,我隐约记得他说帮我打车,我告诉他地址。我对怎么出酒吧,怎么上车都不记得了。

在车上,他亲我、用嘴堵着我的嘴、把手伸进我的衣服里摸我。我当时想呼救,但发不出声。下车的时候,我一下车就跪在地上,这才有了记忆。安某东扶我进了小区,我已经不能自己走了;进屋后安某东强暴了我。此后我跑进厕所。把厕所反锁上,在马桶上吐。他用厕所门外的钥匙把门打开,又把我拖回卧室强暴,我印象里前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我跑到厕所把钥匙拔下来,反锁门在里面报警。警察到了,我听到门铃才从厕所出去,给警察开了门,说我被强奸了。当时,我穿着裙子,但下身是光着的。警察让我穿上衣服,把我和安某东带到派出所。

吴某说,自己之前没和安某东单独约会过;没有发生过关系。“我的记忆都是片段的,因为喝太多了。我不可能和只见过一次面的网友发生任何亲密行为,肯定不会同意发生性关系。而且,我多次让他离开我家,绝不会同意跟他发生性关系。我们之前的聊天中,安某东说过想脱单,但对我没明确表达过谈朋友之类的话,我对他也没有明确回应过。关于聊天中喜欢不穿衣服的内容,我已经在聊天中明确那是我朋友发的。”

警方调取了酒吧、网约车和事发小区附近的监控。酒吧监控显示:两人在酒吧面对面坐着喝酒,2021年3月2日0时36分安某东起身牵着吴某的手离开座位。0时39分,两人回到座位,同在被害人原来坐的一侧就坐;之后两人有亲吻等动作。0时56分,安某东起身回对面座位穿外套,被害人自己穿外套。0时57分,被害人左手挽着安某东右胳膊,两人离开酒吧。

网约车监控显示:2021年3月2日1时1分,安某东先上车,牵着被害人的手,在后排左侧就坐。被害人上车后就躺倒在后排右侧座位上。安某东与司机沟通完成扫描健康码等事项,随即回身亲吻被害人,抚摸被害人的胸部、下体等,被害人肢体看不出任何反应。

而在小区附近,被害人从车上下来,走一两步就倒在路边。2分钟后,安某东将被害人扶起,被害人倚扶着他走进小区,步态不稳。之后,两人往其住的楼栋走,被害人右手有比划的动作。

民警在接警后赶到现场,恰逢被害人打开门躺倒在门口,腿部赤裸。民警询问后,被害人多次表示自己被强奸。安某东在现场,表示被害人喝多了,自己是照顾被害人的;两人是同学,没有强奸。后来则表示被害人喝多了,送其回来,在民警到来前刚刚发生的性关系。

警方调取的两人聊天记录显示:安某东在2月27日问吴某“回北京没,喝酒么”;之后两人约定3月1日晚上10点在五道口肯德基楼上的天堂酒吧喝酒。3月1日,两人在去酒吧前还聊到安某东在看电影,吴某表示只要不是深夜场可以陪对方看,安某东表示“深夜可还行,省得去酒店了是吧”,吴某发了“???”并表示不去。安某东表示是逗对方。两人还曾聊及,让吴某帮安某东带件衣服,开学还回来。

安某东在到案后则是这样供述的:

2020年11月,我和同学一起喝酒时认识了学姐吴某。2021年2月底,我在QQ上约吴某3月1日晚上10点40分到五道口的天堂超市酒吧;她同意了。

因为可能喝得有点多,我们就抱着接吻。再回家的车上也一直互相亲吻。到了吴某家附近,我们下车,她还是有点头晕。我把她扶上楼。她自己把裤子脱了。我们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吴某当时神志不是很清醒,没同意也没抵抗。后来我们又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吴某没有抵抗,但也不算配合;当时她还是醉酒状态,神志不太清醒。

接着,我们发生第三次性关系。整个过程,吴某没有明显抵抗,就是神志不清,不太配合。之后我听到她在厕所打电话。我以为她给朋友打电话,就穿好衣服等她出来。后来,民警到了,把我和吴某带回派出所。我觉得当天的事情她是默认同意的,而且还有主动配合。

在庭审期间,安某东更强调说,在酒吧、回家路上和吴某家中,吴某都主动和自己亲吻,还互相摸对方隐私部位。“发生关系时她也是主动配合的”。“我问过她喜欢什么穿衣风格,她说喜欢不穿衣服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安某东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被害人陈述、出租车录像、小区监控等证据足以证明安某东在被害人吴某醉酒状态下将其强奸,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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