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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应约和两名男子发生关系,不满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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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0年2月17日下午,房某(女)应男子潘某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至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准备与对方发生关系。期间,潘某提议让他的朋友陈某加入活动,房某表示同意。

当晚完事之后,陈某先行离开。次日14时许,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房某到机场乘飞机回上海的潘某爽约,独自离开酒店,这让房某十分恼火,威胁要以潘某、陈某对其强奸报警。

2020年2月18日14时许,为报复潘某的背信和无情,房某以被潘某、陈某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同年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类似的案件是实践中常发多发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虽然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极其周到,但也不是只要妇女认为自己被侵犯而告发,就一概成立犯罪,当然,因此,而被判刑的事例并不鲜见。要考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某的犯罪构成。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潘某、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已决定权。从刑法对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来看,我国刑法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只要违背上述任何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均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具有客观不法性。

类似本案,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大概有三个方面理由,任何理由之一均可以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 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可见,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强奸罪构成要件内容。本案中,陈某与潘某与房某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房某意志,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此,本案中,因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成立强奸罪。

● 被害人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被害人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取得承诺的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取得被害人承诺而妇女发生关系,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因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 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

妇女动机被骗时,在发生关系当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因与妇女发生关系时欠缺责任,无责任就无犯罪,因此,动机被骗时,也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因潘某承诺完事后,为房某买返程机票,而事后潘某没有兑现自已的承诺,房某的动机被骗,在与潘某发生关系时,无强奸罪的责任,因此,潘某与陈某均不构成强奸罪。

房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欲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来看,根据不同情节,本罪适用的法定刑不同,这里重点讨论本罪的“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后果”这两种影响量刑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只要行为的告发方式或告发的虚假内容,足以引起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就属于这里的情节严重。相反,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视为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诬告行为已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如本案中,陈某与潘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引起了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依诬告陷害罪,对房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是是刑量情节,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情节严重,是司法实践中,诬告陷害罪能否被滥用,从而用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手段,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作实质理解,如将立案作为引起追究活动的标准,将刑事拘留等实质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方能杜绝本罪被滥用的现象。仅使用“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作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难以杜绝本罪被滥用的现象,甚至成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手段。你觉得呢?

陈某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的性情感,尤其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

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秩序秩序罪一章中,基于本罪侵犯的法益的特点,发生于公共场所的聚众淫乱活动,方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可能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所知悉的场所,宾馆或酒店公共场所没能疑问,发生在这些场所的聚众淫乱活动,有被不特定人或第三人感知的危险,因此,这样的行为涉嫌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本案中,陈某应为首要分子,因此,陈某涉嫌聚众淫乱罪。

有观点认为,即使将酒店宾馆是公共场所,可是以酒店或宾馆房间内进行的聚众淫乱活动,也是私密空间,但是这些场所有可能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感知,因此,即使主观上认为这样的空间私密,也不能否认本罪的成立。被不特定人或多数看到,构成本罪,即使没有被人看到,但有被看到的危险也侵犯本罪保护法益,涉嫌聚众淫乱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陈某与潘某不构成强奸罪,房某涉嫌诬告陷害罪,陈某涉嫌聚众淫乱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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