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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鄂护士身份造假私生活混乱!志愿者中没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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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援鄂女护士演砸了!于鑫慧丈夫起诉离婚,指责其抛夫弃子,没有护士资格证,卫校也查无此人>>

援鄂抗疫,如愿嫁给兵哥哥,却被曝出护士身份造假,还曾因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老赖中的一员,又被曝出抛家弃子,婚内和其它男性保持暧昧不清的关系——江苏南通的于鑫慧近两天来备受关注。

据北青报报道,武汉市武昌区卫健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登记的志愿者中没有于鑫慧的名字,另外,此前新闻报道中提及,于鑫慧曾经

拿到 “ 外省支援武汉优秀志愿者 ” 的荣誉称号,但卫健局从未进行过该评选活动。

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不是医疗工作者,也不是医疗卫生系统的。她不是公立医院的(工作者),也不是民营医院的。她也没有护士资格证。”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9年12月26日,于鑫慧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一位认识于鑫慧的网友提供的疑似两人的对话显示,于鑫慧称自己2014年南通卫校毕业,2018年大学毕业,因为大学不是学的医学专业,所以在媒体报道中没有写最高学历。

10 月16日上午健康时报记者致电南通卫校组织宣传处时,工作人员回复称没有查到于鑫慧这个人。“我们查了学校系统中历届毕业生的名单,没有于鑫慧这个毕业 生。”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学校在收集优秀校友参加抗疫事迹材料时,也看到了这个新闻,于是跟多位老师了解情况,包括学校和办学点,都没有查到这个人。

武汉市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罗浩科长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于鑫慧来武汉参加志愿工作时,提供的是南通体臣卫生学校3年制护理专业的毕业证。

据 江苏省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南通卫校)官网,学校相继易名为苏北医学院卫生学校,江苏省南通医士、护士学校,江苏省南通护士学校,江苏省南通卫生学 校,南通卫生学校等。1991年1月,台胞姜体臣先生捐资助学,为褒扬其义举,1993年学校更名为南通体臣卫生学校。2013年8月更名为江苏省南通卫 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那么,学校“查无此人”的于鑫慧在武汉志愿工作主要做什么?

10 月 15 日,曾对接于鑫慧志愿工作的武汉市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称 “ 武昌退役军人局 ”)工作人员杨林(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于鑫慧曾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4 月 10 日在武汉市水果湖街道瑞安酒店、胜家玫瑰酒店等隔离点服务,身份为医护志愿者。

公开信息显示,于鑫慧今年 24 岁,系江苏省南通市人。疫情以来,多家媒体对于鑫慧的抗疫志愿经历进行了广泛报道,并将其称为 “ 援鄂护士 ”“ 最美女护士 ”“ 最美逆行者 ”。此外,她还获得了江苏省最美青年抗疫先锋、南通青年五四奖章等多项表彰。

10 月 15 日上午,杨林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于鑫慧曾于疫情期间到武汉服务。

依据武昌退役军人局 2 月 10 日发布的公告,该局当时正在招募有医生、护士工作经历的志愿者,为水果湖街道的疑似病例隔离点服务;每名志愿者可享受免费食宿,以及每天1000元的志愿补助。

杨林称,招募公告发出后,于鑫慧以个人名义联系该局申请报名。依据相关要求,前来应聘者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以证明相应从业经历。但于鑫慧只提供了身份证、卫校毕业证照片,未提供护士资格证。

对此,于鑫慧对杨林的解释为自己参加过护士资格考试,但 “ 没有考成功 ”,今年准备补考。至于于鑫慧此前的工作单位,杨林并不清楚,“ 她只说自己在私立医院工作。”

考虑到疑似病例隔离点人手紧缺,又无需开展专业诊疗活动,武昌退役军人局接受了于鑫慧的志愿者申请。杨林说,于鑫慧于 2 月 20 日抵达武汉,后被分配至水果湖街道下辖的瑞安酒店隔离点。

杨林表示,隔离点内的医护志愿者每天工作 8 小时左右,主要工作是监控疑似病例,如果病情恶化就要马上转到医院治疗,但不用进行输液等操作;于鑫慧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蛮勤劳,蛮认真的”。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于鑫慧联系家乡政府、亲朋好友为隔离点捐赠抗疫物资一事,杨林也予以证实,“ 送过一些物资,有防护服和口罩 ”。

杨林告诉新京报记者,3 月 29 日,瑞安隔离点撤点,于鑫慧转至胜家玫瑰酒店隔离点继续工作;4 月 10 日,胜家玫瑰酒店隔离点撤点。此后,于鑫慧进行了核酸检测,并于 4 月 15 日离开武汉。

10 月 7 日,于鑫慧公布了婚讯,被多家媒体转发祝福,之后有网友质疑其护士身份。

10 月 14 日,南通市卫健委宣传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于鑫慧既非医疗工作者,也不属于卫生系统,“ 她不是公立医院的,也不是民营医院的,她也没有护士资格证。”

10 月 15 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于鑫慧,但其电话已关机。但她此前曾对媒体表示,“ 公道自在人心,清者自清,网上夸大的那些事情,有侵权,有诽谤,有造谣,对我造成的影响,对比(此)我必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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